论法院的独立审判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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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院的独立审判内容摘要:法院独立审判是实现社会公正和遏制腐败的重要保证,我国宪法确认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但现实中还存在很多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部和外部的因素。如何使法院和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如何理顺审判权、行政权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与党委、人大、舆论监督等各种关系,是实现独立审判原则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法院独立审判的涵义及必要性进行阐述,分析当前制约独立审判的因素,进而提出一些实际解决的办法。关键词:法院独立审判原因对策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如何,审判的独立程度是其重要的衡量标准。当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已成为老百姓极为关注和

2、不满的社会问题。法院的独立审判能为解决这些问题做出什么贡献,是值得大家研究的。一、法院独立审判的涵义及意义什么是独立审判?学者认识不一,有人认为法院独立审判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而独立,有学者认为审判独立不仅指法院整体独立,更包括法官的独立。笔者赞同后者。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法院是作为一个整体而独立于外部,但法院是由法官组成的,一个没有法官的法院不是法院,同样没有法官的独立也就谈不上法院的独立。如果没有法官的独立,法院独立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将难以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也将会流于

3、形式。王利明教授认为:法院独立审判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第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内部的独立,是指法院内部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也有学者从结构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解释了独立审判的内涵,但综合看来,独立审判应当包括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两个主要方面。由此,笔者认为法院的独立审判应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内容。第一、法院应与其它国家权力机关保持相对独立,同政党、新闻舆论保持适当的独立。第二、下级法院应与上级法院保持独立。第三、法官的独立,即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决的过程中,只服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其心

4、中的正义、准则,而不是来自法院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和干预或控制。司法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贺卫方教授将法官和医生作比较足可以看出其意义的重大,[3]6一个不称职的法官或者说一个受到其他因素干涉的法官跟一个蹩脚的医生一样,轻者延误病情,重者夺人性命。司法追求的是一种公平和正义,当然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司法是否公正是公民在产生纠纷时是否选择公力救济的条件,国家制定法律和设立法院目的之一就在于使社会纠纷能借助公力救济从而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效率,然而当公力救济成本更高或不能使权利得以实现时,公民理所当然就会选择私力救济,从而规避法律。一个独立的不受外界干预的法院和法官更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5、,而“独立的司法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则是当事人与社会的强烈要求,甚至可以说是制度产生的初始要求”。另一方面,独立本身可以避免权力一体化所带来的弊端,尽管我国没有采用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模式,而是强调在统一国家权力下的分工,但既然有权力分工就应有制衡,否则很容易产生专断。同时,独立的审判可以杜绝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的干预,这与司法权的弱势有关,汉密尔顿说:“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的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得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由上述分析可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不仅是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只服从事

6、实和法律,实现法律价值——公正的保障,也是实现司法中立,制约其他权力机关,防止发生专断和腐败的重要保障。由此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二、我国现阶段法院独立审判在贯彻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并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历来都是司法从属于行政。[4]中国古代几千年的中央集权封建专制的国家体制造就了皇权高于一切,司法、立法、行政军事均由皇帝总揽。虽然在中央也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如秦汉时期的廷尉,隋唐后演变为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机关共同掌管司法,[5]但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思想影响下,中央的司法机关均受制于行政,朕即国家,皇帝的话就是法律,就是终审判决,

7、而地方司法,历来均由行政长官兼任,司法行政合一,解放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首次在1954年宪法中出现,但在1957年反右以来被废止,随后的1975年、1978年宪法中均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从1982年宪法中重新确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重要原则到现在,才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历史的惯性当然不会马上消失。这种影响使得当前社会还存在很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内部、外部的客观现象,这正是我们下面将要论述的。(一)党委、人大、新闻舆论对独立审判的影响我国宪法及党章都规定各级党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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