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审判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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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独立审判之保障

2、第1  内容提要:以独立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推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但由于审判权地方化、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法院的管理制度不科学,独立审判难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从如何保障独立审判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确立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维护司法统一原则;维护两审终审原则;保证法官中心原则。依据这些原则,提出了以建立隔级垂直领导式法院领导体制为重点的保障独立审判的诸制度,包括:改革党对法院工作的的领导;理顺法院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

3、系;改革法官任用制度;实行法官特别保障制度;严格实行法官独立断案和惩戒制度。  关键词:独立审判,保障,隔级垂直领导  一、实现独立审判的阻力  在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进程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以独立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独立已成为一个突出的不容回避的课题。我国早已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了独立审判原则,中央也已作出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五大报告也鲜明地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

4、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独立审判是指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判组织行使审判职权时,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只服从法律,以保证处理案件的正确性和公正性。独立审判有两部分外延组成,对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不受社会各界的干扰和制约,对内则是指法官对案件享有独立的审理和裁决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但目前在实现审判独立上存在重重困难和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审判权受制于地方权力的约束。在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下,我国的法院是按

5、照行政区划对应设置的,地方各级法院的领导权和人事权隶属于地方党委,财政权依附于地方政府,法官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命,使得地方法院只能将自己定位于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地区稳定的工具上,他们更多地倾向于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去执行法律,行使司法权。由此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审判权地方化,许多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法院经费保障不力等问题。一个突出的例证就是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报告工作时,地方各级法院大都集中在如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上,并为此列举了一大堆数据。另一方面,地方党委及同级人

6、大常委会也均把法院视为一个下属部门,经常对法院发号施令,直接介入个案进行干预。而法院对此也无力抗拒,只能照指令行事,独立行使审判的职能也就大打折扣。  审判权地方化不仅严重地干扰了司法独立,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有损司法制度的权威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甚至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应有的期待和寻求司法救济的信仰出现了危机。  2.法官出入口不畅导致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法院审判职能的行使取决于法官的素质。目前,法官被视为普通的国家公务员,其也五花八门,一个毫不懂法或政治素质低下的人能够当上法官。同时一些不适

7、宜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也无法调出,使得法官的整体素质与其肩负的历史使命极不适应,也使决策层对实现独立审判的效果存有疑虑和担心。  3.法院的管理制度不科学。现行的法院管理制度未能充分考虑到法官执法的专业性、独立性和超脱性的特点,表现为管理模式行政化,如案件逐级审批制、案件上报请示制、集体讨论定案制、审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制等。我们发现,许多法官在审判、送达、协调、汇报、执行、进行法律咨询、参与行政事务工作、先行介入大案要案等方面似乎无所不做,“从事各种非司法工作”,在诉讼中“过于主动和积极地行使其权力”①,但在执

8、法、身份、待遇、健康等方面却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严重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法官不可能也不愿意独立审判,以免除因办案引起的诸多风险,审判工作也就难以实现公正、效益的司法价值目标。  基于实现独立审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阻力,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试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确立独立审判保障制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二、确立保障制度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9、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人民法院及其审判组织的活动,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国家事务,当然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制度改革,特别是在确立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中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尤为重要。  2.维护司法统一原则。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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