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保障审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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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从制度上保障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审判者中立,而审判者保持独立性又是其中立的前提。如果审判不独立,动辄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其中立就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也就荡然无存。实现审判独立,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办案法官个体独立,是司法相对于其他部门而独立的前提,也是审判独立的基础所在。为此,应当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具体包括:  1.完善法官资格和选拔制度。法官具有较高的素养,是司法保持独立与公正的基本保障。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各国均对法

2、官任职资格作出了严格规定。我国也应对法官任职资格作出较高要求。在多数国家,法官的任命权一般集中在最上层,这有利于确立法官的地位和权威,从人事制度上防止地方势力对审判独立的干扰。建议对我国现行法官产生制度进行改革,以避免地方利用人事任免权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2.完善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譬如,明确法官在任职期间除非具有法定事由并依据

3、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其意愿将其撤职、停职、调职或命令其退休;适当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使其收入与地位、尊严和职责相适应,以增强其荣誉感、责任感,从物质条件上保障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确立法官的司法豁免权等。  3.建立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在我国,有关立法规定了法官惩戒制度,但具体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尚有待完善。我国还实行错案追究制,但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主要是对错案的界定不尽科学,惩戒措施不尽合理。下级法官往往为避免受到追究,遇到拿不准的案件就向上级法院请示,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级独立。建议建立专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或类似弹劾机构,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公正地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

4、渎职法官进行审理和惩戒。  4.科学界定法官职数。我国法官数量庞大,使本来就面临许多困难的法官制度改革更为困难。实际上,被称作“法官”的人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单纯从事司法行政管理的人员,并非真正从事审判工作。因此,应当科学界定法官职数,使“法官”这一称谓名副其实,使其向精英化发展,以便使各项法官制度改革得以落实。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二、理顺司法机关内部关系审判独立,

5、要求上、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彼此独立。上级法院应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对下级法院实施监督。违法进行指示、干预的,应作为该法官被弹劾或罢免的理由之一;下级法院也不能对未审结的案件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或事先交换意见,违反者应视为其不胜任法官职位,应当被依法弹劾或罢免。法官的以上行为也应当视为诉讼程序违法的情形之一,而构成宣布其诉讼行为无效的原因。在法院内部,院、庭长作为其他法官的行政领导,往往会对其他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淡化对法官的行政管理,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在法院内设立类似法官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的机构,负责法院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日常司法行政事务则由专职司法行政事务官员负责,从而

6、避免院、庭长对其他法官的独立性施加影响。  三、从制度上消除地方权力对国家司法权的控制与干涉地方权力干涉司法权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中,特别是重大经济案件,地方领导为了本地利益,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案件施加影响,进行干预。而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由于人事、财政受控于地方,常常不得不违背法律的正义而屈从于这种干预,使得司法不能独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家法制难以统一。  第二,党委人员调阅、批示、讨论、协调案件,只是看看案卷、听听汇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以做到全面、准确。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

7、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第三,党委成员并非都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却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很难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第四,这极易导致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因为这些具体做法操作起来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很容易使某些人借此干预司法,谋取私利。  应当说,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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