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审判药家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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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审判不容干预   2011-04-2109:10   来源: 大江网-江西日报【字体:大 中 小】   在线投稿       新闻热线:0791-6849275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撞伤后,见伤者记车号,于是掏出匕首将其杀死。此案于今年3月23日在西安公开审理,未当日宣判,关于对药家鑫的量刑、“杀”还是“不杀”的议论一时成为社会的焦点。  药家鑫到底该不该死,应由法官依法裁定,其他人说的都不算,任何人也无权干预司法审判工作。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本该由法院独立审判的案子,尚未宣判,喊“杀

2、”声与喊“不杀”声汹涌而来。一方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如果给他机会,那谁给无辜者机会”;另一方称药家鑫本来很优秀,属一时失去了理智“激情杀人”,其同学及众邻居的“不杀”请愿甚至还呈上了法庭。双方间接或直接干预司法审判的结果,导致本来案情清晰、案件流程无疑点的案子,也令法官难以下判,这是不正常的。  明知道不能干预司法审判,为何主“杀”方和主“不杀”方还在如此努力?其深层次的原因值得深思。  案子一旦触及社会的敏感神经,成为“公共事件”,必然引起轩然大波。一些专家学者、媒体的介入,加上网民的声音,有时的确令法院左右为难,为顾及“社会影响”,在一定程

3、度上影响了对案子的审判(这种影响有的是正面积极的,有的是负面消极的)。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在先例的“示范”效应下,自然助长了干预司法审判的不良风气。不管是极个别职业素养不高的法官,在金钱面前丧失了公平公正,还是极个别领导干部给法院施压,用权力直接影响司法审判,都会导致法律的天平倾斜,量刑畸重或畸轻,引起公愤。这是必须汲取的教训,也是公众对极少数法官“惯性不信任”的主因。基于此,有些人采取某种方式,譬如借助舆论的力量,试图使案子的审理增加透明度、难以暗箱操作,起到间接干预司法审判的目的。这看似被迫无奈之举,但也不应提倡。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各种干预

4、司法审判的现象,首先要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国家法律神圣不容侵犯,决不能出现“权大于法”、用权力左右审判结果的现象;其次,作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要锻打出金刚之身,使任何利诱之弹都攻突不破,力排干扰,秉公执法,做法律尊严的忠诚捍卫者。总之,只要所有的法官都能坚守正义、秉持公道,所有的审判都不再被“钱”或“权”或“舆论”所左右,宣判结果确保公正、服众,所有的干预就会自然“失效”,“自讨没趣”而逐渐销声匿迹。如此,是中国的法治之幸、人民之福。(钟兴旺)药家鑫案的一点思考太阳也不知道2011年04月23日09:13    来源:人民网 

5、    手机看新闻  近年来,一些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药家鑫案也不过是其中之一。对于药案的关注,大体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其中对年轻一代的教育的反思,对改变城市农村二元结构的呼吁,对法律维权被认为“难缠”的批判,均可谓无可厚非。但是对法院裁判结果的种种“威逼利诱”,则是不应被鼓励的。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所谓“司法不公”案例,似乎成为这些媒体、“民意”干涉司法的合理理由:因为你不公,所以我要干涉你,甚至代你行使审判权。但这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在一片群情激奋中酝酿着被忽视了的更大的危险。  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以革命和人民的名义实行恐怖统治的教

6、训已经告诉我们,“多数人的暴政”并不等于“民主”,甚至比我们曾经经历的“专治”更为可怕。麦迪逊在《联邦党人》第五十一篇中说: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而防止多数人暴政的有利武器就是司法权威。可惜的是,在当下之中国,司法权威虽难说荡然无存,也可谓是虚无缥缈。当然,司法权威的灭失或者说从未建立,不能不说与司法本身体制、机制甚至人员有关,但无可否认的是,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包括长久以来的民族文化、民众信仰、政权体制等等。原因既然复杂,解决起来也只能综合治理。药不对症,难求

7、疗效,恐怕还会有很大的副作用。  我们现在对个案的群情激奋,媒体的围追堵截,网友的出谋划策,不能不说是长久以来民众缺乏话语权,缺乏民意正当表达机制而在科技推动下一朝解放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当权者以压力,让他们不得不重视百姓的声音固然是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这种干预在什么方面、什么深度上进行,是值得探讨的。在司法领域,就应该不同于政府的行政领域。虽然我们国家领导人多次申明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是,司法之于行政混为一谈,终归不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之题中应有。法官不能独立依据法律,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作出判断,其结果只能是制造更多的“赵作海”。血淋淋的事实

8、已经一次又一次的摆在我们面前,告诉我们不当干预司法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可笑的是我们往往用南辕北辙的方法,以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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