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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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思考摘要:在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孕育而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从其产生以来就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从1957年创立至今已历经风雨五十余年,在此期间该制度的利弊一直饱受争议,对其存废之争亦达数十年。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进程和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在劳教存废之争的理论基础上,对劳教废止后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改革措施。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争;改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07-02作者简介:刘冰(1989-),女,汉族,河南济源人,青海民族大学12级法硕(法学)研究

2、生,研究方向:刑法学。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并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至此,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的激烈争论终于尘埃落定,在我国实行五十余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走入了历史。一、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必要性劳动教养制度经过50余年的风雨历程,在不同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缓解了我国严峻的治安形势,解决了司法资源匮乏的情况,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不足之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伴随着我国各项立法的完善,法制教育的普及

3、,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劳动教养制度显露出一些问题与缺陷。(一)劳动教养制度立法上存在严重欠缺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实行的法律依据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是:“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上三项法规,均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是,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由此表明我国的行政法规没有制定限制人身自由处罚

4、的权利,同时《行政处罚法》中也不存在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而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均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明显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

5、实际操作中,被执行劳教的人员并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此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做法是与宪法的精神及规定背道而驰的。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法制构建中,劳动教养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岌岌可危。(二)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时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国家的法治建设在大踏步前进,1957年劳动教养笼统的几条规定用到现在,内容己经严重过时,损害了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具体表现为:1.决定和执行程序中随意性大,缺少监管和救济措施,有违程序正义柯维尔曾将程序比作正义的蒙眼布,而最初也有文件对劳动教养的管辖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了相关规定:它一般由公安、劳动、民政、司法

6、、法制等部门组成,内部有分工,将办案与审批工作分开进行,实现权力制约,尽量在体现程序的合法正义。但在实践中,通常将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内,由公安局的局长或副局长兼任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并由其掌握公章,因此,公安机关在劳教的适用上拥有绝对性权利。公安机关本身是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力量,但在劳教的适用中其既做了裁判员又充当了运动员,自己盖章、抓人,没有有力的监管,极易产生混乱。同时,劳教的性质一直很模糊,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这就导致了被劳教人员的相关权利在遭受损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2.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它的严厉程度不相符劳动教养无论

7、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手段或行政强制措施,它主要以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适用于仅为轻微违法行为,但还达不到犯罪处罚标准的人。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其中对劳动教养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劳动教养是对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它比刑法中的管制(3个月至2年)和拘役(1个月至6个月)这两种刑罚还要重。构成犯罪的处罚比不构成犯罪的还要严厉,逻辑发生了混乱,形成了严重的不协调。(三)不利于我国国际义务的履行1988年,我国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

8、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了人权宣言的缔约国。《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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