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调对接的软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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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检调对接的软法规制“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以实现当事人合法诉求、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宗旨,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化解检察环节乃至检察触角延伸环节的各类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1]“检”是检察机关,“调”是指大调解机制下的各类孑盾纠纷调处组织或机构。“对接”是两者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检调对接是我国实践中检察机关促成或主持刑事和解的常见模式或方法。一、司法实践中的检调对接运作及意义我国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为了提高执法的效果和效率,对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调处从不

2、同侧面、不同层次、不同范围进行了冇益的探索。如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批捕、起诉环节检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探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建立依托社会调解力量,有效化解案件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改变强制措施、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工作机制。该机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程序上的对接,即在案件的审查逮捕与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告知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可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根据当事人的屮请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背景调查,对案件进行和解可行性审查。如具备

3、可行性,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组织当事人和解。二是实体上的对接,调解如果能达成协议,检察机关则应当对和解协议的内容作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视案中受损关系修复状况、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被告人通过赔偿所体现的悔罪态度,作为刑事部分实体司法处理的酌圧考量因素,选择适用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处理,或是做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取保候审的决定,或是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理、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检调对接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促进被告人重新走向社会

4、,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诸暨市检察院公诉科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犯罪嫌疑人张某为阻止被害人方某取用厂区内的木条而发生争执,方某用手夺住张某手中铁杆不放手,张某为夺回铁杆而扭转铁杆,在此过程中致方某左手笫四掌骨完全性骨折。本案有以下特点:第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和被害人方某就案件事实部分各执一词,虽然有两名证人证实了案件的发生与张某供述的事实一致,但是仍然无法得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的伤害故意。第二,案件被害人方某擅自拿厂内的木条子,并不听他人劝阻,有较大的过错。第三,被害人方某家境贫寒,急需医药

5、费。本案调处过程检察官经过与侦查机关联系,详细掌握了双方的基本情况,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方某的医药费问题,毕竟事情发生后,给方某造成了切实的伤害,而这也是被害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经与张某积极沟通,张某也表示了赔偿的意愿,但是首次协商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枫桥检察室与案件承办人乂对两人就本案进行了长时间的释法说理,既表明张某的鲁莽行动给方婉丽的伤害己经造成,赔偿是应该的,又不失时机的指出方某在案件起因上有很大过错,规劝双方木着诚恳及相互谅解的态度解决孑盾。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上

6、述案例在事实认定上是存有疑问的,无法顺利的起诉。如果简单的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并不能查清事实,反而会造成矛盾的激化,并且贻误被害人的治疗。对于此类矛盾纠纷的解决一定耍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在调处过程中也要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点,来积极撮合双方达成谅解。承办人在权衡轻重的基础上,积极致力于案结事了的最终目的。在调处过程中,双发最初难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是经常发生的,作为调解人应该如何从中斡旋,要因案而异。本案中调解人既从法律的角度指出犯罪嫌疑人的过错,也从情理上出发,使得被害人认识到自身的过错,

7、敦促双方让步,达到互相谅解的目的。这样既可以真正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一些被害人“狮子大开口”的行为时沦为“受害方”。通过和解方式结案,在较短的时间内促使当申人各方达成满意的和解协议,既坚持了公平正义法治原则,又从根源上消除了当事人的思想怨恨,杜绝因案而生的再申诉、上访的隐患,在一定程度上也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2]二、检调对接的潜在风险(-)检调对接可能危害法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在传统的狭隘的法律观的支配下,检调对接从一开始即被当作一种区别于传统的检察事物

8、而被拒之于法律殿堂之外,既得不到法治精神的浸润,也不受法治原则的拘束,普遍存在于检调对接机制运行主要环节的形形色色的非理性因素,因此得以乘虚而入。因此,检调对接难免有可能出现理性不足,与硬法或基本法律原则产生冲突和孑盾。同时,调解的结果相互之间也会发生抵触。刑事和解是以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物质赔偿为主要内容,其最终决定权在受害人,而受害人选择的标准是赔偿数额。当前实践屮,同样的轻伤害案件赔偿数额往往不…致,有的差距之大,让人瞠目结舌。调解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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