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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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思考(作者:孙毅恒周彬发表时间:2014年11月)文章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展开思考,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的差异、如实供述条款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矛盾、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如何贯彻适用。文章简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优点和缺陷,以及针对缺陷提出解决措施,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这条规则有重要意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如实陈述;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至今已经一年有余,我国刑诉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有部分新规定不具体,在学界出现了多种争论,需要权利机关尽快做出解

2、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就存在多方面问题需要权力机关尽快明确。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沉默权《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我国公民沉默权,仅仅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且同时规定了公民针对询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就产生了我国刑诉法究竟有没有赋予公民沉默权以及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应如何解释和理解适用的争论。(-)二者概念和范围的差异沉默权通常是指嫌疑人面对刑侦人员的询问或者出庭受审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询问问题的权利。在西方国家沉默权经常被犯罪嫌疑人作为防御的工具,沉默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非常成熟。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

3、从字面就很好理解,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由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沉默权在概念上很接近,导致很多学者认为二者可以等同,错误地认为二者仅仅是表述方式不同「修正案中没有规定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等于就有了沉默权的规定。所谓'默认'只是一种理解,法律的标准是要给出'明示',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就不能说'默认'了沉默权。”笔者认为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沉默权赋予嫌疑人不因沉默而遭受更重的判决,我国刑诉法要求嫌疑人要如实供述,根据陈光中教授的解释如实供述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冲突,如实供述可以使被告人在量刑时得到更轻的处罚,由此可见同种

4、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会得到比如实陈述更重的判决。这就很容易得出结论:我国并没有承认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等同沉默权。(二)沉默权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刑诉法学界对于沉默权是否应该引入我国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形成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认为引入的条件已经成熟,应该赋予公民沉默权;第二种认为我国引入沉默权的条件还不成熟,沉默权会增加打击犯罪的难度,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反对赋予公民沉默权;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区分对待不同的案件,对某些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赋予沉默权。笔者持第二种观点,由于我国的法制有待

5、完善和健全,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也需要提高,有时会出现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如果过早确立沉默权制度会影响与犯罪分子斗争的效果。保障人权固然重要,但是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要追求平衡。法律是上层建筑,目的还是维护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要考虑社会物质基础。我国要考虑到本国的现实特点,努力加强侦查队伍的素质。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与如实陈述条款的矛盾不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陈述条款是否存在矛盾,学者们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最终的结论不外乎两种,一种认为两者是不矛盾的,另一种就得出相反的结论。持两种不同意见的学者们在刑诉法修订过

6、程中针锋相对,各抒己见,都能说出合理的的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由于我国国内法部分规定与公约不一致,虽然政府已经签署该条约,但全国人大目前并没有批准加入该公约。我国刑诉法修订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也是为了达到公约的要求,但是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章节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针对刑讯逼供问题的意味更浓厚。我国刑诉法同时保留规定了公民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条款,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显冲突,笔者认为冲突出现的原因是

7、立法者一方面为了和公约要求一致,促进早日加入公约,另一方面不愿意在我国立即确立沉默权制度造成的。因为公约只是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的官方解释,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的话,你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在玩文字游戏,刑诉法学界对于删除如实陈述条款的呼声很高,刑诉法修订过程中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但是并没有被采纳。现

8、今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受重视,个人本位思想也影响到很多中国公民,中华传统文化一直教育我们认识到自身错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笔者一直认为法律条文如果有争议,肯定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争议越多说明该条文修订的必要性越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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