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举证的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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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举证的释明陈瑶提要:釋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耍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产物。笔者Z所以选择释明权作为本文的论题,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止确的诉讼请求和提交有力的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案件,若此吋法官行便释明权,将可能使案件走向另外一个结果,但是我们不能说这份有nJ能打实质公正相悖的裁判是错误的,因为在法律对释明权规范空白的领域,法官没有行使释明权的职责和义务,这样就导致一个程序合法的审判却未必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判,最可怕的是二审和再审程序的法官明知这份判决有可能为客观事实有出入却无救济Z策,因此释明

2、权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虽然最高法的司解中有若干关于释明权规定的条款,但这还远不能够说明我国己创建了释明权制度,法学界和司法界対释明权的性质、适用、法律后果等问题的观点莫衷一是,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比较混乱,缺乏统一尺度,没有很好发挥释明权的制度功效,因此,释明权制度的创建实属大势所趋。本文立足丁词法公正这个视角,首先介绍释明权的概念和性质,再论述释明权制度在司法公止方面的制度价值,接着提出构建释明权制度在实践小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文章的最后提出构建我国禅明权制度的具体设想。一、釋明权的概念及性质释明权,乂称法官释明权、阐明权,是

3、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屮的声明、陈述或举证存在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等情形时,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发问、提醒、告知,让其把不明确的了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正,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者提出新的诉讼资料和补充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权力和职责。关于释明权的性质,有权利说、义务说和权利义务说。笔者赞同权利义务说,即认为釋明权既是法官的职权也是职责。如果仅仅将释明权认定为法官的一项权利,在我国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下,让法官依据个人意志来自由行使释明权,则很难保证法官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最终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从实现司法公正这个价值层面上来说,义务说比权利说更能发

4、挥释明权的制度功效,但释明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法不授权即不可为,法官对释明权义务的行使要以法律的授权为前提,释明权本身就包含了职权和职责两个方面的含义,只是在如今的宪政时代,加强和突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其义务性质已成为一种主基调,因此在我国关于释明权的司解条款中,对释明权行使使用的都是“应当”字样,可见最高法也承认释明权义务性质的一ifii,虽无任何规范性文件在文字上表述释明权是法院的一项职权,但其权利性质体现在其制度精神当中的。释明权是人陆法系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源于1877年《徳国民事诉讼法》,最初是为了克服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B由放任倾向,“消除法

5、院不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古典主义的弊端而提出來的诉讼指挥的制度。”[2]其后奥地利、H本、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采用了这种制度。对释明权的性质,各国立法也有所不同,在法国,释明权被认为是法官的权利,现行《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八条规定:“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事实提供为解决纠纷所必须的说明。”⑶而徳国对释明权性质的认定经过了从权利到义务的变化,并且有强化义务性质的趋势,2002年生效的《徳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审判长在必要时,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方面对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释明,并且发问。”[4]H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

6、释明权性质的认定也经历了从权利到义务的变化的过程,但综观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都体现了越来越重视释明权义务方而的趋势。二、从司法公正的视用看释明权的制度价值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司法公正是所冇司法制度的终极冃标和价值所在,释明权制度也不例外。虽然释明权制度在西方创建的最初是为了扩大法院的职权,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在保障人权方面也冇积极的作用,但笔者认为释明权制度最重要的价值还是在于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司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的木质要求是法官的中立地位、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程序公开;而实体公正要求司法判决结果

7、的正义性。下面,木文就从以上四个方面来论述释明权制度的价值所在。(一)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法官中立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前提,还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最感性的体会首先就是法官的中立形象。有的人认为释明权影响了法官居小裁判的诉讼结构,[5]笔者不赞成这种说法。“法官对当事人就案件同样深入全面地释明,可能打破的是当事人或代理人原有的口身素质认识上及证据占有上的不平等而带来的优势差界,但绝不会改变案件原有的客观事实”[6],也不会改变法官的中立性地位。中立是实质上的屮立,是指法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中立,其重要一项内容就是要保障双方

8、平等地行使诉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要对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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