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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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永忠:对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新审视[内容摘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法官释明权制度。本文试图从释明制度的历史沿革、释明权含义及特征之辨析、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之必要性、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重新审视,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几点具体构想。[关键词]法官解释权 必要性  完善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法官释明权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论探讨的不足与认识

2、上的分歧,加之部分审判人员实践经验的缺乏、素质普遍不是很高和对法官释明权认识上的差异,出现了消极不释明和不适当释明两种倾向,随意性较大,容易破坏法官的中立性,产生程序上的不公正,严重影响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从而导致诸多的困惑和疑问。为此,本文试图从释明制度的历史沿革、释明权含义及特征之辨析、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之必要性等几个方面重新审视,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构想,以求教于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  一、释明制度之历史沿革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释明权,又称法官释明义务,是大陆法系的

3、概念。最早出现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1《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法官得要求诸当事人提供其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事实上说明。第13条又规定:如果法官认为对解决争诉是必要的话,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他们对法律根据的说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审判长应注意令当事人得为适当完全之辩论。审判长应向当事人发问或晓谕,令其陈述事实,声明证据或为其他必要之声明及陈述。其所声明及所陈述有不明了或不完足者,应令其叙述或补充之。陪席推事告明审判长后,得向当事人发问或晓谕。包括《日本

4、民事诉讼法》和现行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2分析可见,在法国,释明被公认为法官的权利;在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们普遍认为释明既是法院的一项权能又是法院的一项义务。而在德国产生之初,释明为法官的权利,后逐步演变为法官的义务。早期的释明制度理论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后来,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当事人主义所暴露出来的诉讼滥用、程序复杂、裁判延迟等固有弱点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对解决纠纷的需要。此时社会本位思想的兴起,职权主义的开始盛行,为法官释明权理论的产

5、生提供了条件”。3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的内容是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紧密相连的。释明权理论作为职权主义的积极内容被保留下来,成为对当事人主义的重要辅助与补充。“在英美法系,绝对当事人主义所遭遇到的‘诉讼亢长’、‘两造力量悬殊而至无法实现实体正义’等问题,也使得它们不断改革诉讼程序,加强法官对诉讼的管理职能,赋予法官一定的释明权。而同时由于当事人主义成了整个西方庭审模式的灵魂,释明权也逐渐地从职权主义的应有之义,成了辩论主义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补丁’”。4“释明权制度由权利转变为义务又发展到权利义务的结

6、合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国对该制度的语义分析及性质的确定也各自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5....  二、释明权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之辨析  关于释明权(或阐明权)的概念,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所谓释明,是指在当事人的陈述有不适当、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官通过发问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声明加以补充说明的行为。”6有学者认为释明是指“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含义不清或者法律效果不明确时,由法官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让当事人对不清楚、不明确的诉讼资料进行补充。”7有学者认为

7、释明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8还有学者认为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或者他提出的证明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9综合分析上述对释明权的概念不同的理解,依笔者看来,所谓释明

8、权,又称之为阐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质证和辩论过程中存在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依法通过提醒、发问、指导等方式,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释明权既是法院的职权,也是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释明权的法律特征应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使阐明权的主体必须是法官,它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范畴,其他任何人对当事人的启发、提醒和发问,均不能称之为释明权;  2、释明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即它的行使的范围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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