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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的释明权制度重要性分析 摘要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辩论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纠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不公、诉讼迟延、成本增加等缺陷,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释明权适用原则辩论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05-02 一、法官释明权的涵义与价值 (一)法官释明权之涵义 法官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为诉讼能力的欠缺可
2、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时,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让当事人讲明案情、明确诉讼思路、正确举证质证,促进当事人与法官意思的沟通与联络,从而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当事人有时候在诉讼上,他的声明或他的陈述意思不清楚或不充分,或是有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或是他所举的证据不够而误以为他所举已经够了,有这些情形的时候,法院以发问或晓谕的方式,提醒或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是根本没提的诉讼资料启发他去提,这就是法院的释明权。 (二)法官释明权之价值 1.实现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平衡 由于没有诉讼时代的文化
3、积淀,由于我国公民文化水平还处在不均衡的状态,存在为数不少的文盲、半文盲,我国当事人能力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弱表现在证据意识弱,证据收集能力弱,诉讼程序技术弱等多个方面。如果因为诉讼能力不足,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对诉讼能力弱的一方很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官适当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知晓相关规定,明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自愿采取一定的诉讼行为。 2.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司法实体公正实质上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公平和正义,使得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这就必然要求法院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明白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完整。如果证据不确实充分,法院就不能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不能恢复民事法律关系的本来面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职责,法官只需要坐堂问案、裁断纷争。对于应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如果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要提出而未提出时,仍呆板地强调当事人主义,那将是与诉讼的目的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实体公正。法官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这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真实,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3.实现程序公正的需要 程序平等性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要素,释明权制度使得程序平等性
5、得到充分体现。程序的平等性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可以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能力也是平等的。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聘请律师,而另一方未聘请律师;一方诉讼经验丰富,而另一方诉讼经验欠缺;一方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另一方对法律知之甚少。那么,其中处于诉讼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很可能根本说不清自己的主张或者不知道提出哪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是不可能做到真正平等的。此时法院行使释明权,启发当事人将其主张陈述完整、清楚,提出证据予以证实,从而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真正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双方平等的
6、诉讼地位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4.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法院通过行使释明权,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司法公正具有吸收不满的功能,杜绝当事人的怨气和怀疑,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上诉和申请再审,从而省却了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这样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和国家的司法资源。 二、法官释明权内容 法官释明权的内容较多,涉及到程序和实体等多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案件当事人,法官通常要担负起较多的释明义务。释明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自立案至结案前,可分为案件受理阶段、证据交
7、换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诉讼阶段不同,法官应行使释明权的内容亦有所不同。法官释明权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 (一)立案受理条件的释明 在立案受理阶段,法官行使释明权主要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符合案件受理规定而实现的。在此阶段,立案法官对原告的起诉,针对是否为适格的当事人,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案件所涉及的基本事实、理由和证据财产保全及整个诉讼须知等问题,通过询问、说明、告知等方式进行释明。 (二)诉讼主体的释明 当事人在起诉时,经常搞不清谁应当作为原告起诉,谁应当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为诉讼主体出现错误,有时候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也
8、是常有的事,所以法官在当事人立案时予以适当的释明很有必要。比如,一份借条上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