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

当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

ID:44198358

大小:3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0-19

当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_第1页
当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_第2页
当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_第3页
当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_第4页
资源描述:

《当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当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发布人: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9-12-2011:37:19.86点击次数:282  陈慧案情  雷某骑自行车与敬某驾驶的“神龙富康”轿车相撞,雷某受伤,两车受损。“神龙富康”轿车车主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雷某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敬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雷某属九级伤残。由于双方未达成协议,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交警部门调解终结。随后,雷某以谭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在保险公司不能承担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

2、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雷某的申请,依法追加了驾驶员敬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开庭审理时,法官首先询问雷某:“是否要求被告谭某和敬某承担责任?”雷某回答:“没有要求”,法官也未再询问其“没有要求”车主和驾驶员赔偿的真实意思。  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就其因交通事故致伤而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不要求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驾驶员敬某及事故车辆车主谭某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3、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仅与谭某之间具有保险合同关系,而与雷某无任何法律关系,雷某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谭某所享有的请求权。因此,判决驳回了雷某的诉讼请求。  雷某不服上述判决,以法院认定适用法律不当、未履行释明义务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法官如何正确向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官不应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在诉讼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或释明。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讲,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释明权的行使,应限于当事人诉(辨)称主张不明确、提交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明确的范围内。本案雷某在诉讼中已经表示不要

4、求敬某和谭某承担责任,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告不理的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要求,就是当事人起诉时明确提出的诉讼主张的范围,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所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己来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起诉中已经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和谭某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后又追加了敬某为共同被告,在庭审中,法官询问雷某是否要求二人赔偿损失时,雷某的回答是不确定、不清楚的,不能反映雷某的真实意思,即雷某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被告二人的求偿的权利。法官没有再追究雷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询问的方

5、式不明确、不直接,对雷某产生了误导。本案法官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应当正确、及时地履行释明义务。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在我国,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35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

6、求。类似“告知”、“说明”的条文在《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第33条第1款均有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初衷和目的是让自己的主张最终被法官认可,但是,因为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所限,诉讼中会出现当事人诉讼请求与所提供的证据不符,或请求主张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或提供的证据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诉讼请求的要求,使得原本可以胜诉的请求难以被法官认可。为了使当事人不至于因为自身法律知识或诉讼技巧的缺乏而非正当理由承担败诉的风险,当事人只有把希望寄托于法官的帮助。《诉讼证据规定》赋予法官行使释明权,法官便可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通过行使

7、释明权来弥补诉讼中可能产生的缺陷,这样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会帮助法官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公平裁判民事纠纷,最终达到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案庭审中,法官在雷某的回答不确定,不能反映雷某的真实意思,且与自己在起诉时所陈述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有矛盾时,向其行使释明权,才是符合《诉讼证据规定》关于法官行使释明权规定的原则精神的。  2、根据《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法官行使释明权,既是法官应尽的义务又是法官的权利。其立意在于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手段。所谓释明即解释、说明,解释不明确,不是释明。从形式上讲,释明应当以肯定或否定的句式,即

8、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是明示,而不是暗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