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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浅谈立案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立案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浅谈立案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在诉讼阶段,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参差不齐,特别是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较弱,会导致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如果这些当事人因自身诉讼能力的欠缺造成诉权得不到保障,在往后的诉讼过程中将会遇到更多难题,法院审理效率也会降低,因此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从发,就需要法官依法合理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立案受理阶段是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第一关,法官在立案受理阶段依法充分的行使释明权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尤为重要,笔者也有深刻的体会,结合自己在立案庭的工作经验,对立案阶段释明权的行使的提出一些个人
2、见解。一、释明权的理解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义务,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法官的“告知”行为,主要是针对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律认知能力等诉讼能力的的偏差,合理的行使释明权,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最大限度的追求实体正义。二、立案受理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主要内容1、法院主管与管辖权的释明。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应依法受理;不属于法
3、院受案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的释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针对当事人起诉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告知其补充修正。3、诉讼风险的释明。当事人起诉时,法官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例如,当事人举证不能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超过诉讼时效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等等。4、程序性事项的释明。法官在立案受理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各项诉讼程序,如: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等。三、法官行使释明权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中立原则,诉讼中法院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
4、则,在立案阶段,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应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项,一般不应进行释明,避免对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2、适度原则,法官行使释明权应适度,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上述事项一般是程序上的,对于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法官一般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愿,由其自由处分。四、在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判模式逐渐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更加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些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举证的能力
5、较弱,这就需要法官依法及时有效的行使释明权,才能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在现行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释明权的行使不统一、不规范,甚至部分法官惧于行使释明权,担心释明错误承担责任,而且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关于立案受理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规定较少,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制度上规范释明权的行使,使之更具实用性和操作性,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这也是提高法官整体职业素质是必由之路。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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