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法官对实体的释明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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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审判中法官对实体的释明之浅析摘要:xx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发改情况分析中,存在由于法官未适当行使释明权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不清等被发回重审或是改判情形。其中包括未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法律关系释明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进行释明造成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等情况。被发改案件的承办法官,或表示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对该问题行使释明,或表示法官行使释明是在司法不公的行为,或表示不知该如何行使释明。释明权制度对于维护实体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法官释明权,我国也在逐步引入。在我国民事诉讼许多规定

2、中都有所体现,但目前我国法官释明权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建立明确的民事诉讼释明权原则和法律依据,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公平正义,仍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问题。一、外国民事审判中法官释明权制度以及我国释明权现状(一)外国民事审判中法官释明权制度1.德国。释明权最早起源于德国,其民事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主义,实行辩论模式,于1877年最早对法官释明作出明文规定:审判长应当向当事人发问,阐明不明确的声明,促使当事人补充陈述不充分的事实,声明证据,进行其他与确定事实关系有必要的陈述,审判长应当依职权要求当事人对应当斟酌并尚

3、存疑点的事项加以说明。1909年,德国修订民事诉讼法,在关于区法院审理程序部分对法院在言词辩论中的释明权进行了规定;1976年又对释明权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此后的修订,都将法官的释明权作为法官的一项义务进行规定。1999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其列为“法官的释明义务”,2001年又将该题目变更为“实质的诉讼指挥”。可以看出,德国将释明权积极定位为法官的一项义务,由此促进当事人与法院的交流,从而实现充分审理,加快诉讼进程,同时也促使法官进行了一定的心证公开。2.法国。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促使了法国对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开始倾向于逐渐加强法院作用和职权。1

4、935年法国在民事诉讼法事前程序中设立了指挥法官制度;1965年以诉讼指挥权更为强化的准备程序法官制度取而代之。具体表现为:法官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对自己不完整的陈述进行说明与补充,也包括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进行释明。3.日本1890年民事诉讼法直接继受了德国有关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的规定,其将法官释明规定为一项义务。1926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又将释明权改为了裁量性规定,但同时规定了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此时的释明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之后受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义的影响,对于释明权的学理解释为法院的权能,消极行使权能。直至20世纪中后期,由于当事人主义导致诉讼效

5、率低下,日本最高裁判明确表示必须适时适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并在1998年实施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扩大了释明的范围。可以看出日本法官释明权经历了积极--消极--积极的过程。(二)我国释明权现状1.199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有行政诉讼、仲裁、非诉讼争议处理、无管辖权、重复起诉、禁止起诉等情形下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程序或仲裁的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在立案时对当事人的明确告知内容,其后最高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对如何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规定提出了相关的方式,即审判长询问、提醒以及制止等方式2.2001年颁布实施的《证据规定》第一次明确的提

6、出了法官释明权制度,《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第35条第1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2003年《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能够发现“

7、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4.2004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

8、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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