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法官免责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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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法官免责制度完摘要:司法责任制这一概念容易造成片面的责任追究,而忽视应该免责的情形。法官免责是司法公正与公平正义法律观念的内在要求,必须对其有足够的认识。它是对错案追究的修正,更是对法官独立的保障。随着《意见》的发布z法官免责取得成就的同时问题依然突出,责任不明晰,规走模糊,法律位阶不够等。追责不是目的,要完善免责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结构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关键词:法官免责;公平正义;错案追究;司法独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走》,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

2、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为新—轮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意见》不仅是各地司法改革试点的阶段性成果,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了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相关问题具中特别重要的法官责任制即对法官责任的追究和认走问题,但这样很容易忽视法官责任中关于免责情况的重要性。一、法官免责概述(-)法官免责的定义。法官免责又称法官豁免,指法官对在行使司法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依法实施的行为、发表的言论以及无故意过错而作出的裁判结果,享有不被控诉或

3、追究的权利。①由于豁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容易造成误解,所以笔者倾向采用免责。法官免责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前提,是法官独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从制度上确保法官履行职责时免于不适当的司法追究,有利于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是确保程序公正、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②(二)法官免责的内容。法官免责不是说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可以免责,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免责应仅仅针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免责的条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1.主体,法官是从事司法审判的专业人员,是免责的前提。2.客体,免责情形只针对法官的职务行为,因为法官不仅作为专业人员,更是一个自然人

4、,一定会存在个人行为,而如果将所有行为都纳入免责行为将是对司法制度的严重破坏。3•主观方面,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官俗可存在故意认定事实错误、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故意捏造证据、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等故意破坏司法公正行为应当追责。(三)法官免责的依据。1•法官免责是法官责任的应有之义。司法的三大基本要素”〃独立——专业——负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独立〃包含司法权限的独立享有和行使,以及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相应职业保障;〃专业〃指独立行使权限并相应负责的职业能力;〃负责〃指与独立权限相匹配,以职业能力为基础、以职业保障为前提、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司法问责。③法

5、官责任追究仅仅只体现了司法问责,显然它只是一个层面的要求。对于—个瑕疵案件,从老百姓的角度看都应追责,但从司法规律来看,可能是法官偶发过失,不应当予以追责,故在追究司法责任时要有负面清单,明确哪些应当追责。2.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公平正义进行绝对化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正义。因为司法公正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做到两者的统一,很难做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而且也不符合法律思维的逻辑。通常认为一个裁判质应有一个判决,但却忽视了司法裁判和法官职业的特性,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的可变性。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案件经过不同的法官

6、处理,公民的命运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不是唯一的,可能是多样的,这取决于法官的抉择。因此,对于法律适用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在法律适用中追究法官责任。④二、法官免责的现行规定与问题(-)现行法的关于法官免责的规定。司法规律表明法官追责是强化法官责任,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利途径;但司法规律又进一步表明司法职能有效落实需要给予法官必要的免责权利。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均在于法官的有效判决。1998年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有

7、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3•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4.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5.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意见》在总结以往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官的免责情形有所增加。《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了_下八种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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