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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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2)刑法分论第3单元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范畴1、刑法分则第1章第114-139条,26个条文,41种罪名2、本罪的概念: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客体和“公共安全”的内容:→社会公共安全=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表现为客观侵害4、“不特定”的含义=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对象不特定+结果不特定二、本罪的其他特征1、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①实害犯的构成=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②危险犯的构成=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

2、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2、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Ex:已满14岁未满16岁人的放火、投毒、爆炸罪;单位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三、本罪的种类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②危害公用工具、设备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罪三、本罪的种类③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④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核材料管理的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⑤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四、本罪的修改和评价1)79年刑法,11个法条+司法解释→97年刑法26法条2)增加15个新罪Ex: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旧法中衍

3、生出来“航空器犯罪”“枪支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3)更改原有条文Ex:“飞机”改为“航空器”“交通设备”改为“交通设施”4)增加列举项;Ex: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持有枪支、弹药罪五,放火罪1)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2)客体=公共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3)其他犯罪构成特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4)主体=14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六,失火罪1)概念=行为人因为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2)客体=公共安全3)客观方面①失火行为;②致人重伤、死亡、或

4、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③失火行为与严重后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4)主体=年满16岁的自然人→是否应当排除国家工作人员?5)主观方面=疏忽大意、过于自信6)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结果、罪过形式)七,投毒罪1)概念:故意投放毒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2)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特征=放火罪3)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物4)本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侵犯的对象和范围5)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实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即构成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危机公共安全程度的是未遂。(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后果在所不问)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5、概念=实施故意放火、决水、、投毒、爆炸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本罪构成特征①客体=公共安全②客观方面=危险方法→放火、决水等以外的方法Ex: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危险性相当③主体=已满16岁的自然人④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多)3)本罪的认定①注意与他罪的界限=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危险性程度Ex:本罪与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案例:被告人李荣辉于1984年12月,85年2月先后两次勾结被告人邓国劲等人,套购医药用酒精5.88吨,非法勾兑冒充“白酒”出售,从中牟利。1985年,李再次以某塑料厂的名义购买工业酒精2.

6、24吨,又购买曲香精、糖精,混合后冒充“杂粮高度酒”先后批发给3个乡7家个体户商店,要他们掺水出售。群众购买后,造成78人甲醇中毒,其中10人死亡,4人眼睛失明。问: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罪?九、破坏交通工具罪1)概念: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以及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3)犯罪对象:仅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是否包括交通运输用的拖拉机?4)“正在使用中”=运行中以及交付使用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长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

7、?5)主体=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十,破坏电力设备罪1)概念: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本罪对象是否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3)本罪的其他特征→基本等同于破坏交通工具罪,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设备案例:被告人李福永自1983年到1985年期间,流窜到河南省饶阳县的9个村庄,割取万伏输电线1920米,低压输电线2405,7米。被告人刘新建自1985年1月自4月,除与李福永合伙割取高、低压电线外,还单独割取其他村庄的高低压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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