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7-9章(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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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自学注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共性问题(一)特殊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93条)(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成员协助基层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

2、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利用职务之便职务廉洁性是客体之一。(三)主观故意第二节所涉罪名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3、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三节典型罪名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行贿罪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贪污罪(一)法律规定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二)特点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

4、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前列举)其他的普通公民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但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2、对象公共财产,具体包括四类(见刑法91条)。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从事行政管理的职

5、务贪污贿赂犯罪是身份犯,但事实从事行政管理职务者没有身份也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类犯罪。如依承包合同经营国有资产的承包商,负责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村长等,负责管理救济救灾物资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4、注意,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陈希同)(三)认定贪污罪要注意的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4000以上)。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类)非国有的公司、

6、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从事行政职务的人员职务经营、管理、经手公共财产经营、管理经手本单位财产对象公共财产本单位财产定罪起点较大5000或情节严重数额较大5000-20000(1995解释)3、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要点是否利用本人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仅仅是利用在单位工作,熟悉环境、了解情况、进出便利等与本人职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方便,而窃取公共财产的,是盗窃罪。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产属贪污行为。发生竞合时一般按身份犯处理,但未达贪污罪数额却达到盗窃罪或诈骗罪数额的,实践中一般不处

7、理。思考,是否公平?公正?合法?4、共犯问题(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二、挪用公款罪法条:

8、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一)行为表现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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