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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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论文论交通肇事罪一、概念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垂人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二、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木罪的客观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所谓交通运输是指铁路交通运输,海上交通运输,公路交通运输和空中交通运输,由于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的速度快,运载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犯罪论处。2、本罪的客观方而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凶而发生重人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考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交通运输屮实施不违

2、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如酒后开车,超速,强行超车,错扳道叉等,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任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员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月•实施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广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白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当然在实践中多为交通运输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而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

3、可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既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至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也町能是过失。三、认定交通肇事罪应注意区分的界限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要看行为人冇无违章行为,总成了多大的危害巨朵;其二,是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发生的事故有无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11,这种危害结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四点:(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并没有造成

4、巫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2)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后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凶引起的,亦不能认定本罪。(4)行为人在事故屮应当负一定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负责任或者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木罪。刑法实践屮,有的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诸如交通路线的障碍,自然灾害,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干扰对于完全由肇事的交通运输人员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自然由其完全负责;对

5、于完全由于被害人白己的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由被害人口己负责;对于交通运输人员与被害人双方过失引起的事故,则应查清双方过失的情况,对交通运输人员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那些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巫人事故,则应作为意外事故处理,对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免就造成了i定危害结果但没有达到上诉严重程度,应由公安机关或交能部门作为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以、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定性学术界对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进行了广泛的讲座在不考虑二次肇事致使另外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卜不外有(1)“故意论”,认为“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达化而来的故意犯罪”[4]这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便仅

6、限于故意。(2)“过失兼间接故意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含水量过失与间接故意。如有论者认为:“榮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凶而应定交通肇事罪”。[5](3)“过失论”,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含因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全死亡的情况。[6]97刑法屮交通滎事罪规定的太过含糊,而实践屮又有榮事后(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以致使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困难,为此,《解释》第五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

7、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广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虽解决了此种情况以往以交通肇事罪第二、三个档刑定罪罪责不符、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将故意杀人(伤害)从中分离出來加以科学的界定,但是未带离现场的遗弄权致使被害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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