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2)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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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2)刑法分论CriminalLawII主讲人:彭勃深圳大学法学院刑法学(2)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2004.5.1)已满一周年。关心大城市交通政策问题的人们也许还记得,去年春末,随着该法的生效和商务部部长助理批评意见的公开[1],在上海实行多年的私车额度限制和拍卖(以下简称私车限额拍卖)[2]的合法性受到了广泛的质疑。面对来自商务部高官和舆论的巨大压力,上海市府坚定地表示,该措施是合法合理的,将继续实行下去。刑法学(2)上海市府发表的主要见解是:(1)该措施有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

2、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有序发展私人小汽车交通”;“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的原则,本市确定公共交通优先政策、交通区域差别政策和道路车辆协调发展政策”。“根据道交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作为地方政府有这个职责把道路安全维护好,管理好”。私车额度拍卖是上海市府为了履行这一职责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因此,它是“合法的”。(2)私车额度拍卖问题只不过是“合理性层面”的问题。(3)市府法制办“作为市政府的一个法律工作部门,从一开始就对私车牌照拍卖的问题非常关注,

3、并对车牌拍卖的合法性进行了慎重研究。”“在经过对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9]的再三请示,以及法制办内部专家的多次研究,目前得出的结论是,上海拍卖私车牌照这种做法并没有违法”。此外,值得一提的还有如下两个论点。(1)上海搞的私车额度拍卖参考了外国的先进经验;(2)对私车额度拍卖是否违法的问题,商务部没有解释权刑法学(2)贪污罪1、概念: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2、犯罪客体=公共

4、财产(国家、集体和其他以公有财产论的财产)3、“混合型经济中的公共财产”的问题=股份制企业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5、“侵吞”=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主管、经管、经手的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6、“窃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刑法学(2)7、“骗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涂改帐目、单据、伪造支票等形式,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8、“其他手段”=除侵吞、盗窃、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行

5、为。9、“农村干部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10、主观上是否以“明知”是公共财产为必要条件?11、区分本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线是数额还是情节?12、国家工作人员业余兼职获取报酬的,能否以本罪认定?13、经济承包活动中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受委托从事公务+必须根据发包方授权,实际从事了主管、经管公共财物的行为14、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失控说、实际控制说;特殊主体和非特殊主体共同实施贪污的,如何定罪?刑法学(2)二,挪用公款罪1)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6、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个月未还的行为。2)构成特征:①客体=复杂客体(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的所有权)②“公物”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③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计划供应票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④归个人使用的理解=挪用者本人使用?3)数额较大的起算点:最高检97《关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5000元以上刑法学(2)4)关于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的范围/是否符合构成要件5)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客体/犯罪目的/客观手段6)本罪与挪用自己的区别

7、:主体/客体和对象7)挪用人和使用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共同犯罪?=共谋、指使和参与8)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个人数额的确定=参与额说/使用额说刑法学(2)三、受贿罪1)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犯罪客体:双重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3)若干问题:①贿赂是否仅限于财物?=财物、财产性利益和其他不当利益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与职权有关的便利?③利用职务便利能否包括利用他人上的便利或利用过去或将来职务上的

8、便利或利用工作便利?④为他人谋利益=已经谋利、着手谋利、承诺谋利4)本罪的主体范围=特殊主体。刑法学(2)5)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6)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独立构成本罪的主体?7)主观方面是否包括间接故意?8)索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双方关系、馈赠价值、馈赠方式9)“占有对方单位财物”=占有财物的性质;本单位通过对方给付→贪污罪;对方单位→受贿罪4)“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而收受财物的行为”=诈骗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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