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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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二)2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一)本类犯罪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二)本罪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是一般主体,仅有背叛性质的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不能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过失不能构

2、成本罪。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刑法共有十二个罪名: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2.叛变、叛逃的犯罪。包括(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3.间谍、资敌的犯罪包括(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一、煽动分裂国家罪(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1.客

3、体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煽动的行为。煽动:行为人以劝诱、造谣、诽谤、迷惑等方式蛊惑人心,怂恿、鼓动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在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还明确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应当依照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

4、、破坏国家统一的,应当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既包括他人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进而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他人已经产生分裂国家犯罪意图,但尚处犹豫阶段,通过行为人煽动,犯意进一步坚定的情况。二者都构成“煽动”。3.主体特征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特征煽动分裂国家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司法认定1.煽动分裂国家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把握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一般的错误言论的界限。2.煽动分裂国家罪停止形态的认定3.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的区别4.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其

5、他罪的界限(1)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2)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界限(3)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4)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其他罪想象竞合的认定(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行为人为境外机构

6、、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和情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是国家秘密:第一,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第二,依法定程序确定的事项;第三,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法律,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第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第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四,国

7、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第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第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第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事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亦属于国家秘密。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其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第一,情报是国家秘密以外的事项。第二,情报是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第三,本罪中的“情报”是可被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用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事项。2.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8、供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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