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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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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摘要:在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人权保护的今天,刑事被害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最直接授充分的保护。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被害人诸多权利,但仍存有不足。本文着重从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享冇的诉讼权利、存在问题和原因以及如何完善等方血进行了探讨,以期更好的完善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权利保护随着世界各国加强人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也口益受到重视,尤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不断确立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制度。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举措就是明确地把被害人提到了当事人的
2、法律地位,但这与同样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相比,其在诉讼屮的权利与被告人却不平衡。一、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屮请回避的权利。具备《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29条所规定的情形Z—的,被害人冇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3、;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冇权申请复议一次。4.冇关庭审阶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庭中过程中冇权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申请被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新的鉴定和勘验,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互相辩论等一系列权利。5.申请再审的权利。被害人冇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中诉,人民法院认为其中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Z—的,应当重新审判。(二)被害人所享有的专有诉讼权利1.报案或控告的权利。被害人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4、,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対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2.有权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ZFI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笫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冇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对于公女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冇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女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女机关对应当立案
5、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冇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要求公女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巾诉的权利。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立,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处书,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中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对以不经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笫一审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口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5口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
6、定并答复请求人。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第一,赋予被害人的诉权不完整。集中表现为上诉权和控诉权不完善,一方而司法机关只把被害人的报案、指控的犯菲事实作为刑事立案材料的一种來源,而并不要求被害人承担全部控诉职能。我国刑事案件遵循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控诉模式,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对起诉权冇控制权。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在公女机关和检察机关均不追诉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控诉权,但往往因搜集证据能力不足而无法实现。由此可见,被害人在在公诉案件中并没冇独立的控
7、诉地位,只是作为检察机关的辅助从属地位而存在。而马克思认为“起诉权是独立的私人的理所当然的权利”,“不承认私人对自己案件的起诉权的法律是违背社会最起码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被害人对法院尚未牛效的一审判决没有上诉权,不服一宙判决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提岀抗诉的途径维护口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进入第二'市程序的决定权完全拿握在检察机关手中。耳被害人相比,被告人不仅具有上诉权,而II还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这使两者Z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第二,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在庭审阶段只起辅助作用。这也是被害人诉讼地位不足的一个重耍体现,一方面被害人大多由于公诉机关代
8、为诉讼,被害人只能提出意见,对指控事实,诉讼请求的最后决定权还是在公诉机关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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