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ID:16041967

大小:7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7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_第1页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_第2页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_第3页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_第4页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作为刑事公诉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的被害人,由于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的检察机关的介入,其权利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随着司法人文关怀理念的逐步确立,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相比之下,更显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着诸多不足,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公正这一基本命题,应当引起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充分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一、现行法律在保障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同时,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

2、权利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具体体现在对以下几个方面权利保护不足:  (一)知情权5  知情权可以说是被害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只有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了解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才能确保被害人能及时、全面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却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

3、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说明,虽然刑事诉讼活动从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之时就开始了,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却是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的,在这之前,尽管被害人可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其权利却受到了很大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该条规定本身就与第四十条的规定存在冲

4、突。实际上,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侦查案情的需要,而不是出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并不负有告知被害人诉讼进程的义务,甚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害人可能都毫不知情。相对于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而言,显然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了很大限制,有失公正之嫌。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对检察机关告知方式未做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无法确保被害人都能获得相关信息,导致被害人失去表达意见的机会。而在审判阶段,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对于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伤害的,审判人

5、员会询问被害人是否参与诉讼,对于其他案件,往往只是把被害人当作证人通知到庭作证,而并没有认真地把被害人当作当事人来对待。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仅要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利益,而且要协助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正是由于国家机关的介入,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去了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就很自然地被忽视了。  (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

6、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再一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其理由主要是因为被告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已经给了被害人精神慰藉。事实上,这是一条颇受诟病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权利人尚且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在性质、后果都严重得多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权利人却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在逻辑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责任,刑事责任是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而由国家强制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功能着重于保护社会利益,民事责任

7、则是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结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功能着重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却不能适用上述两项规定,着实令人费解。  (三)获得法律援助权5  刑事诉讼法第34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

8、第36条、第37条均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落实得比较到位。但对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却被立法和司法不恰当地忽视了。对于刑事案件,我国的立法目的重在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被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居于其的地位,这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个称呼即可看出端倪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