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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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            景县人民检察院王永刚摘要: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的日渐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控告权、直接起诉权以及上诉权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存在重大的缺陷,而又缺少完备的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难以得到充分的补偿和

2、救济。解决的途径在于完善立法,扩充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诉讼权利;司法审查申请;国家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目录摘要I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 (一)报案、控告、举报权 (二)申请回避权、复议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 (四)直接起诉权 (五)程序参与权 (六)申请抗诉权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 (一)被害人享有的控告权、直接起诉权存在疏漏 (二)被害人上诉权的缺失 (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四)刑事被害

3、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 (二)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三)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四)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的愿望,而且更有着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谴责、惩罚的诉求,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赋予其拥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地位,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理的平衡。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和自诉并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格

4、局,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被害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权利。[1](一)报案、控告、举报权当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报告并要求依法查处。《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该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侵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二)申请回避权、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刑事被害人对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

5、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认为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时,有权申请其回避。刑事被害人对于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有权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此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直接起诉权首先,表现为被害人有自诉权,其次,表现为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人针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五)程序参与权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

6、人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对当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质证意见;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进行就案件证据和案件事实阐明自己的意见以及反驳对方的意见的法庭辩论活动。(六)申请抗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受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保

7、障人权为任务,尽管如此,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根本上来说被害人权利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实际的运作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害人享有的控告权、直接起诉权存在疏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被害人以控告权、对公、检、法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权,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应当向那些机关申请复议,以及复议机关复议的具体期限,这就很可能使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成为“皮球”被来回踢;当公安机关不立案时,被害人有向检察机关请求救济的权利。但是法律也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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