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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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一、刑事被害人简介所谓刑事被害人,即指犯罪行为危害结呆的承担者。危害结果形式多样,包括物质或精神、有形与无形、抽象与貝•体的损害。我国在定义被害人时,绝大多数提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到损害,很少提及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7月11日通过、同年7刀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十分明确,我

2、国立法不支持对刑事犯罪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在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被逮捕、起诉或被判罪行的情况下,被害人得不到任何的补偿,这也是我国法律屮的不足。二、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不足我国于2013年1月1起口新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体现了宪法的基木原则,体现程序法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更侧重于保障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在被害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上仍冇不尽人意的地方。根据《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规定的精神,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该条明确指出要保障

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权利。而根据第106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包括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在总则规定里被排除在外,奠定了诉讼权利的保障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倾斜的基础。具体来说,该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体现在:(一)被害人无法获得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冇以下三种情形而未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的;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等原因所致未能委托辩护人的,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援助措施。第一种情形,本人及其近亲屈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屮请,对符合法律援

4、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有第二和第三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出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有从法律援助机构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拓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更加保障了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重大进步。但是《刑事诉讼法》依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障,没冇明确规定属于立法上的缺陷。(-)被害人精神损害求偿遭到否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

5、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屈申请民事附带诉讼的前捉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由此被害人请求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被仅仅局限于物质损失的范围内。但是,众所周知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不仅会在物质上受损害,精神上更会遭受巨人痛苦。我国法律赋予民事诉讼被侵权人精神损害求偿权,而损害较重的刑事被害人却不享有此权利。本文上述提到的司法解释依然现行有效,从司法操作上彻底否决了刑事被害人捉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被害人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赔偿,这是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上的一种缺失。(三)刑事被害人公诉转自诉成功率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于情节轻微公检机关不予追

6、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如果认为财产权利被侵犯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申请将案件公诉传自诉的,必须自己捉供证据证明,法院才能以此受理公诉转口诉的案件。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被害人的诉权得以扩大,从立法层面保护了被害人的诉权完整,有助于其诉权的保障。但是,公诉转自诉如果要被法院受理,有一•个门槛性的约束,就是被害人应当自己提供证据,自己付举证责任。这样被害人的自诉成功率大打折扣。因为被害人举证能力较低,要么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要么所收集的证据证明力极低,法院受理时不予采信。直接导致刑事被害人起诉的结果,可能会被法院以证据不足而驳回门诉。由此可见,被害人的此项诉权在司法操作的过

7、程中难以得到冇效的保障。(四)被害人的上诉权无法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需要白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根据该条精神,刑事被害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而是首先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中请,由检察院决定是否符合抗诉的条件,是否向法院捉起抗诉。由于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与作为公民个人的被害人相较,利益总有冲突的地方,刑事受害人的抗诉屮请并不能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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