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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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问题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性质的支付承诺,与保函类似却不同于保函,是第二次世界人战后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种信用丄具,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正式获得法律认可。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比为7:1,现在,全球每年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金额达5,000亿美元,实践中,备用信用证也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广为使用,据不完全统计,最近2〜3年,仅我国T商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业务量就上升了10倍以上。[1]因此,加强对备用信用证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非常现实的实际意义。1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

2、运用,但各国很少在立法上对备用信用证下定义。冃前,对备用信用证下定义的只有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即“备用信用证,不论具名称和描述如何,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义务:(“)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b)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c)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这种定义貝能说是描述性的,它仅仅描述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并没有明确提示其本质特征。其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第一次将备用信用证包含在其适用范圉Z内,但对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则适用信用证的一般性定义,同样没有反映出备用信用证的特性,尽管如此,从

3、这一点可以看出国际上的做法是将备用信用证归入信用证中,是信用证的种类之一。而各国理论界则大多从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分析入手來定义备用信用证,认为,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巾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这个定义虽然强调了备用信用证的本质特征,但却没有对备用信用证的使用做岀完全的表述。因此,将两考结合起来,可对备用信用证作如下定义: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对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导致的违约行为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凭证或书面约定。这个定义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强调了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因此,它也

4、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性。这种一般特性应当符合信用证的描述,不能因为强调其木质特征就抹杀了它作为信用证的一般性质。其次是强调了它的备用性,也即是其本质特征——履约担保的性质。一般信用证以履约作为偿付的必要条件,备用信用证以不履约为其偿付的条件。从这一点上来说备用信用证就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保证,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基础合约义务时,对受益人支付信用金额,具有备用的性质。根据以上对备用信用证的表述,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的本质特征实际上就是履约担保,其木质是银行对受益人承担偿付的直接允诺,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

5、票或不开具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行的偿付。除本质特征外,根据ISP98(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备用信用证还包括以下儿个特征:1)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信用证可以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备用信用证由于其作为履约担保的特殊性,因而在没有指明的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及其修改书自脱离开证人控制时起,在未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开证人即不能修改和撤销。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的备用信用证如果允许开证行随意撤销,将会使其担保功能丧失殆尽,受益人的权益也无从获得保障,因此,在商业信用证厂受益人由于处于劣势可能会接受可撤销信用证,但

6、在备用信用证条件厂无论受益人处于何等劣势的地位也不会接受这种形同虚设的“担保”。国际上目前的几个与备用信用证有关的条约和惯例也都支持这一特性。女n,《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担保的修改若要生效,必须是修改要求为受益人所接受,除非担保屮另有相反的规定。《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规定,“除非备用信用证屮另有规定或经和对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用证下Z义务。”2)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对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的讨论既涉及到对备用信用证法律特性的认识,同时也是备用信用证是否属于信用证种类的关键所在。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与支柱。它是指信用证的法律效力

7、不受中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的影响,而完全取决于信用证条款木身的规定,银行仅依信用证条款和卖方提交的单据自主地作出付款规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毫无争议的,但作为备用信用证是否适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理论界存有争议,如有学者认为,“受益人向银行请求付款时,是提交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的单据或证明,才能得到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是否启用与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有着密切联系,不适用合同与信用证独立原则。”备用信用证还具有其它的特性,如单据性、强制性等,这些特性就与信用证的基本特性相同,不属于备用信用证特有的性质,但这些特性同样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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