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相关主体对债权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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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相关主体对债权人责任[摘要]股东负有按照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的义务,此种义务的充分履行能够保证公司在实践中正常运营,同时也能保障债权人取得债权。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股东在获得股东身份后并没有充分及时的履行已承诺的出资义务,这样便使得这些股东享有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且他们又把这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其中包括了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外的主体,不仅如此,这种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会涉及到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此问题的研究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股权转让纠纷,因此,颇有研究的

2、必要。[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债权人的责任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对出资的处分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瑕疵出资股权是出资人在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记载、登记程序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约等瑕疵因素导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行为人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从而充实公司的资本。然而,公司的经营存有风险,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已屡见不鲜。当公司因破产而无法完全偿还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时,当瑕疵出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

3、其他民商事主体后,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一、国外立法例首先,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2条规定:“未支付股款的股东、相继的受让人和认股人对股票未支付的股款及应承担的费用负连带责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对于在申报时股东承诺的出资而未依法定期限缴纳时,受让人人与让与人负共同连带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第2481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于份额转让场合,转让人自其转移起三年间,对于未支付部分的支付,与取得人连带负其义务。支付,非对迟延的股东的

4、请求未能收到实效时,不得向转让人请求。”其次,在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不可否认原则”,按照此原则的要求,一旦公司就股款在股票和转移证书上作出了全付的声明,即便该转让的股份具备尚未完全出资的瑕疵,但如果此种瑕疵不能被"真诚购买人”所觉察,那么公司就不能逃脱此种声明对自己的法律约束力,受让人进而就没有必要向公司补缴出资;此时应当由股份转让人和设立公司时的其他股东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而受让人只有在明知股份瑕疵而仍然受让股份时才应当承担补足缴纳的责任,若受让人主张构成"合理信赖”,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来看,二者的不

5、同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受让人和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由转让人承担责任,除非受让人明知受让的股权有瑕疵,否则受让人不承担补缴的责任。两大法系的差别从本质上看在于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恪守公司的团体法概念,其让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维护资本交易市场的静态安全;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从促进资本的自由安全流动的角度出发,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从而维护资本交易市场的动态安全。二、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及分析检讨针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应由哪些主体承担瑕疵出资责任问题,在当前

6、的理论界主要呈现出四种观点,以下详述之:(1)出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根据此观点的一般看法,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此法定义务不因股权的转让而使转让人得到免除。尽管出让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已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但根据民法上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因瑕疵出资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并且此种责任的承担是第一位性的,故不应该考虑出让股东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所有的瑕疵出资责任应当由瑕疵出资股权出让股东承担。而且,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未出资,其行为侵害了公司利益、公共利益的事实已经发生,股权转让并没有对公司造成

7、新的侵害,也没有直接侵害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因此,将补足出资的义务人限定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更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目的。故受让人不因受让了出让股东所转让的股权事实而向公司及其债权人负担补充清偿的赔偿责任。(1)受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根据此观点的一般看法,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应完全承担瑕疵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合同所转让的标的物是股权,转让人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后,转让人因失去股东资格而不应当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相反受让人因代替出让方成为公司的现役股东,此时应有受让人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并且不考虑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是否被欺诈。(2)

8、根据受让股东善意与否确定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此观点的一般看法,如果受让人在接受受转让的股权是,对该股权的瑕疵情形明知或应知时,则受让人应首先承担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出让股东只就受让人无法承担部分的剩下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而受让人是否可以向出让股东进行追偿,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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