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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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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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民事责任:对于公司资本补足责任,受让人善意时由出让人承担,或者受让人可主张变更、撤销合同或合同无效;受让人恶意时由受让人承担、出让人补充。对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由受让人与出让人在出资瑕疵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对内责任;对外责任;善意    一、责任承担相关学说  围绕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主体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出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受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以及区别对待说。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成分,但也都存在不足。出让股东完全承

2、担责任说揭示了出让股东对出资瑕疵问题是有过错的,但其阐述的归则原则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瑕疵股权受让人的真意及行为缺乏必要的关注,并可能导致否认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从公示效力和外观主义原则出发,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但该说完全不考虑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对受让人有失公平,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受让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形。相比较而言,连带责任说和区别对待说更具合理性。前者体现在法、德等国的立法例上,后者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少的支持者。  二、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思路  (一)区分对内责任与对外责任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产生的诸多民事责任中,以对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和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两类最为重要。事实上,二者分别属于对公司内的责任和对公司外的责任,可简称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内外责任的区分涉及到两个价值的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确定对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兼顾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在分配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时,应以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为主,兼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注意民法的一般性与商法的特殊性  在确定责任承担时,连带责任说和区别对待说都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出让人是否存在"欺诈"。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学

4、说都是在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没有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过程中何种情形下构成"欺诈"进行具体分析。事实上,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和《公司法》关于转让程序的规定,"欺诈"的生存空间非常狭小。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在确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时,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欺诈的规定判断合同的效力进而分配责任,只不过这种适用应放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境中。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公司资本补足责任的承担  1、善意与恶意的认定。受让人恶意包括受让人明知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以及受让人应知而不知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受让人在绝

5、大多数情形下都应知晓股权存在瑕疵,只有在个别情形下才不应知。即受让人恶意较为普遍,受让人善意只存在于特殊情形下。理由是:一方面,股权转让属于商事行为,商主体在追逐利益的本性的驱动下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理应高于民事主体,核实目标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是一个理性的商主体应尽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受让人查清目标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并非难事。《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可见,拟受让人是拟出让股东应当向公司告知的事项之一。在拟出让股东向公司告

6、知后,拟受让人向公司查询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就更加便利。因此,笔者认为,受让人善意仅存在于如下这一种情形中:受让人向公司查询目标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公司告知受让人虚假信息。除此之外,受让人均应认定为"恶意"。  2、责任的承担。在受让人善意的情形下,受让人可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内不承担资本补足责任,该责任由出让人承担;或者受让人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合同变更或可撤销;在出让人与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形下,受让人还可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公司告知受让人关于目标股权的虚假信息通常就是由于出让人和公司的恶意串通。  在受让人恶意的情形下,由受让人对内承担资本补足责任,不足部分由出让人承担。出让人与受让人之

7、间的股权转让类似于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表面看来出让人似乎是退出了与公司的关系。但仍主张让其承担受让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是因为出资瑕疵的根源在出让人,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出让人不能"置身事外"。特别是在出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情形下,受让人不能完全承担补足责任时,如果不去追究出让人的责任,则无异于给瑕疵出资的股东打开了"金蝉脱壳"的方便之门,最终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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