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魏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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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中国传统法律的整合: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shoco@126.com一、立法活动的新发展(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新律》三国早期基本上是沿用汉律,但每个政权也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曹操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晋书·刑法志》)的立法思想,制定《甲子科》,并将汉律的量刑标准减半。蜀汉政权的诸葛亮等人共同制定《蜀科》,后来诸葛亮又陆续颁布大量“法检”、“科令”、“军令”等特别法规。东吴政权也先后多次颁布“科条”、“科令”等法律规范。魏明帝参考汉律制定魏法,共编成《新律》十

2、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以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其中以《新律》十八篇最为重要。《新律》现已失传,大致为汉代《九章律》的发展,“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就故五篇”指沿用《九章律》的五篇旧目:《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定增十三篇”指新增的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律》、《惊事》、《偿赃》、《免坐》。《新律》相比汉代旧律,已有更大发展: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2、删

3、繁就简,增加篇目;3、改革刑罚制度。(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泰始律》司马昭颁行《泰始律》,通称为晋律。《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目体例结构,最终定为二十篇、六百二十条。其中保留《九章律》七篇,即《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新增或修改十三篇,即将《具律》改为《刑名》、《法例》二篇,《囚律》改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盗律》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另设《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成

4、就:1、新增《法例》篇目;2、精简律令章句;3、改革刑制(五刑制度的初步确立,缩小亲属株连范围,刑罚制度相对减轻、宽缓和文明);4、增加律疏注释(张斐、杜预为其做注,故又称为“张杜律”)。(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北朝立法始于北魏,编成《北魏律》二十篇。公元534年,北魏分裂,西魏于大统元年(公元535年)至十年,先后制订三十六条新制,分为五卷,颁行天下,名为《大统式》。后来北周在此基础上修成《大律》二十五篇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将五刑正式确定为杖、鞭、徒、流、死各五等,共计二十五等,并首创法定徒刑刑名和五等流刑制度,

5、为隋唐五刑制度的正式建立奠定了基础。(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东魏孝静帝年间颁行《麟趾格》,后北齐对其进行重大改造,正式编定《齐律》颁行天下,史称《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取得了重大的立法成就:1、开创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2、首创《名例律》的律典篇目;3、突出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二、法律形式的新变化1、律、令之间的主从关系基本明确(“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2、科上升为

6、独立的法规形式;3、以格代科,格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4、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三、律学成就的新进展(一)律典编纂技术日臻完善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二十篇,经过多次扩充与反复修订,北齐律最终精简为十二篇,为后世各代律典所沿用;2、魏律改战国秦汉的《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又增加《法例》第二,到北齐律最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为后世各代所沿袭;3、立法内容日益精简。(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1、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

7、识和阐释张斐晋律注称:“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晋书·刑法志》)(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2、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理解和高度概括张斐晋律注曰:“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五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

8、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晋书·刑法志》)(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3、对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细致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张斐晋律注曰:“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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