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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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民事诉讼法证据初论(田平安)-----证明责任分担证明责任分担  英美法系的诉讼构造中,如果某个争点的证据没有被提出,那么基于这一争点的提出证据的责任意味着将会有不利的裁决(一般是裁定或直接的判决),因此,提出证据的责任首(theburdenof prudcingevidence)先是因一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产生,但是,就像我们所看到的,当主张者履行了他的提出证据的义务时,这一责任会转移给相对方。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法庭中提出证据责任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的构造,当一方当事人没

2、有承担这一责任时法律将授权法官决定这个案件,而不用陪审团加以斟酌。也就是说,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法官认为其没有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就无须将案件交付陪审团进行认定,可以直接裁判承担提供证据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如果当事人承担了他们提出证据的责任以及当所有的证据都被提出时,说服责任(burdenofper-sussion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如有需要,可查看作者文库其他文档。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就成了惟一关键的因素,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它不会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因为

3、直到陪审团最后裁决时它才必须被分配。当裁决的时间来临时,如果有陪审团的话,它必须接受指导(instructions),即关于如果他们的心证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决该争点。陪审团被告知如果有说服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一责任,该当事人就要承担该争点裁决的不利后果。如果没有陪审团,而法官处于真伪不明时,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就要承担该争点所作裁决的不利后果。从理论上讲,未尽说服的风险(ariskof nonpersuasion)存在于一个人试图说服另一个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时候,如果另一个人没有改变他的作为或不作为的

4、方式时,当然希望改变的人将会失败。如果法律根本没有认可说服责任的情况下,可能的结果是事实的审理者将根本无法作出认定的结论。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如有需要,可查看作者文库其他文档。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于是无法作出裁决的不利结果就自然会落在一方当事人头上。通常认为是原告,一般来讲原告是寻求自身现状的改变的一方当事人,一般而言法律是这样分配说服责任的,但有时基于重要的政策考量,可以要求这一风险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还有一种可能是由事实的审理者来分配说服责任,这一结果是最不受欢迎的。因为,仅仅是为了

5、使说服责任看似更为合适,通过将那些本该由法律来分配的替换为依据政策来分配。而政策的考虑已经充分的表明了在一些情况下说服责任指派给希望保持现状的当事人,这是为了强化分配责任的一致性,而不是以个案的不同来决定这一问题的。其他的政策考虑,在赛耶提出证据责任的双重含义之前,在司法上就两种证据责任之间没有十分明确的区别,也没有任何理由对其加以区分,因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有主张事实责任的当事人将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也有就该事实的存在说服陪审团的责任。将两种责任的混同导致的认为两种责任的发生也是一致的。于是诉答就为分配证

6、明责任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指导。例如,在一具体的过错案件中,原告就有责任(1)主张被告有过错;(2)提供被告过错的证据;(3)就该证据的存在说服事实审理者。涉及原告有过错时被告通常也将有同样的三个责任。然而,通过寻求主张责任来指导对证明责任分配并不是一个十分简单问题。因为证明的责任并不总是与主张责任相伴的。例如,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原告诉答共同过错的可能会将其作为一个肯定的抗辩。可是,审判权是基于不同州籍的公民之上的,涉及原告的这一争点,可以使用的实体法预置了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更重要的是当分配责任背后的基本

7、原理被提出质疑时,或是没有确立答诉规则的案件第一次出现时,这对于应由那一方当事人主张一个事实是根本不会有帮助的。  英美法系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具体如下:  首先,一般而言,大多数的事实的证明和主张责任属于原告,因此,应该将该责任分配于原告,原告通常是寻求改变某些事项现状的人,自然地应被认为要承担不能证明或说服的责任。该规则对于原告而言,假如要使其请求有效,就必须提供某些事实材料。  其次,美国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具有代表性的两种学说,即所谓“肯定事实说”和“必须事实说”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如有需要,可查看

8、作者文库其他文档。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关于该学说的叙述主要存在于过去的一些案件中。第一个学说大意是,即使一方当事人被要求主张事实,也不要求证明这个事实,即如果他的断言在形式上是否定的而不是肯定的。这一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过分的强调了依据纯粹的形式来决定问题的方法。这一规则的阐述很可能被这样理解,即作为完全适用于仅仅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以前的主张的部分的否定,既然一个人提出一个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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