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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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2017-02-17 章建育曾荣汉 北京知识产权法律网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 电子证据 认定规则    我

2、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

3、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

4、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

5、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

6、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3]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

7、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4]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现问题。为了解决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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