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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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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纪校规,规范教职工的行为,保证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给予教职工处分,
2、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
3、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条 教职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单位(部门)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学校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第十二条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危害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行为。第十三条 教职
4、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5、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学校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四)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五)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在干部、职工的
6、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二)未能认真执行学校的相关决议或决定,或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毁学校名誉的;(三)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
7、责任的;(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违反学校关于公章、校名等使用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九)擅自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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