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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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科学设岗。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结合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以教学岗位为主体,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重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三)动态管理,合理流动。实行人力资源动态化管理,根据办学规模和学科专业建设情况

2、,适度调整人员配置与聘用,稳定和激励各类骨干力量。二、岗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指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专门为管理岗位中“双肩挑”人员增设的岗位,岗位总量为管理岗位总数的100%,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数。三、等级设置-1

3、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对应为正高一级、正高二级、正高三级、正高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对应为副高一级、副高二级、副高三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对应为中级一级、中级二级、中级三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对应为初级一级、初级二级、初级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四、结构比例按照泉政[2013]19号、闽人发[2012]185号、闽委办[2008]7号和泉委[

4、2008]7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我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4:4.5:1.5,其中高级岗位正高级与副高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3:7。正高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在不超出规定的最高控制目标比例的前提下,我校结合岗位性质和人员结构现状,核定第三轮聘用教师岗位

5、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如下:岗位高级岗位中、初级岗位比例(%)正、副高比例比例(%)教师岗位≤453:7≥55实验技术岗位≤303:7≥7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含实验技术岗位)≤253:7≥75五、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为: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满足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年度考核合格以上。-11-原则上,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见习技术人员,可相应聘

6、为四级(正高四级)岗位、七级(副高三级)岗位、十级(中级三级)岗位、十二级(初级二级)岗位和十三级(初级三级)岗位。教学、科研、管理业绩良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晋级聘用同级岗位高等级岗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晋级聘用三级(正高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四级(正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晋级聘用五级(副高一级)、八级(中级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副高三级)、十级(中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晋级聘用六级(副高二级)、九级(中级二级)、十一级(初级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

7、七级(副高三级)、十级(中级三级)、十二级(初级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晋级聘用高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详见《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晋级条件》和《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试行)》。六、聘用程序(一)申请。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二)审核。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本单位拟聘人选名单。(三)审定。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专业技术

8、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四)公示。聘用人选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核准。聘用人员名单报送市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二级岗位还须上报省主管部门核准。(六)聘用。七级及以上人选由校长直接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八级及以下人选由校长授权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七、附则-11-(一)出现同一级别符合任职条件的人数多于岗位数的情况时,按以下优先顺序原则处理:1.第二轮岗聘受聘该等级,且聘期内能够承担受聘岗位工作,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合格的人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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