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课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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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但为1916年6月29日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介  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

2、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

3、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  南北军阀在袁世凯死后,首先争执的是所谓新旧《约法》。段祺瑞根据袁世凯生前炮制的所谓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了一个由副总统黎元洪“代行”总统职权的通电。段祺瑞的恶劣行径,遭到了护国军和全国人民的坚决抵制。唐继尧等南方军阀把待的军务院,梁启超等进步党人,孙中山、黄兴等原国民党人,以及北洋军阀内部如冯

4、国璋等,都主张应该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根据《临时约法》,黎元洪应该“继任”总统,而不是“代行”总统职权。由于全国一致反对,段祺瑞被迫暂时让步。1916年6月,副总统黎元洪继任大总统。6月29日,北京政府以大总统名义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同时宣布定于8月1日召开国会。历时近一个月的新旧《约法》之争,最终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的恢复而结束。7月,军务院撤消。在南方的进步党和原国民党议员前往北京参加国会复会会议,南北暂时合作。主要内容    国民党一大旧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盖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

5、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精神由参议院选举。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全文  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总纲    历史风云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

6、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民国时期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

7、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

8、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民国女兵四议决公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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