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管理防范银行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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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风险管理防范银行业务论文一、提高宏观调控能力,避免经济人的波动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总最平衡,通过对财政收支总量、货币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耍物资供求的调节少控制,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弥补市场失灵。広观调控的目的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趋势和惯性,保证经济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增长。虽然部分企业将陷于困境的原因归咎于宏观调控,但宏观调控恰恰是为了反经济周期性破坏,并不是金业经营恶化的原因,更不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当然如果宏观调控的能力不强,其最终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所以,宏观调控也是存在风险的,但是如果因为宏观调控的风险性而

2、放弃宏观调控,那么放任经济白发波动所带来的就是更严重的破坏。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宏观调控的难度口益增加。只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运用包括经济、计量与统计、法律等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做好调控过程中各环节的反馈调节,才有可能实现宏观调控的准确性和高效率。提高宏观调控能力主要注意四个方而:1、从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法看。宏观调控应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包扌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和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方法,需要具备高超的协调运川各种手段的能力。2、从宏观调控的方向看。由于宏观调控的目的是熨平经济波动,正向的推动和逆向的

3、抑制都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频繁交叉使用的最主要方式。因此,必须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的现状与走势,运用反周期理论的调控手段,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错误的宏观调控方向只会推波助澜,起到与预期完全相反的作丿IJo3、从宏观调控的时机看。在实施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如果时机把握不准,过早或过迟,都会造成重大失课。当前的主动预防性调控能降低広观调控的成本。4、从宏观调控的力度看。要根据宏观经济变虽偏离发展轨道的程度,呢Z以适当的力度,否则会无济于事或矫枉过正。时机的掌握非常关键,力度的大小与时机的选择紧密相关。力度过小,达不到预期目的,而力度太人,则会对经济

4、造成伤害。宏观调控是调节经济总量平衡的重要手段,只有政府具备良好的宏观调控的专业能力,才能实现预期的冃标,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减少不良贷款的形成。二、完善金融法制,强化债权保护现代社会,企业破产是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最终手段。美、德等国的破产法律均以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主债权人银行冇权召集债权人会议对危及银行债权的企业提起破产诉讼,企业想通过改变股权结构来逃避银行债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我国,通过运用《破产法》来保护银行债权的效果却非常有限。我国1980年代屮期开始制定和形成的现行破产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框架的立法精神,是以最人

5、限度地保证职工安證和社会稳定为前提,虽然银行债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现冇法律框架木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很难得到冇效保护:1、银行难以选择最佳破产时机。《破产法》虽然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中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不可能完全了解企业亏损的真实严重程度,结果往往是当银行捉出破产申请的时候,银行债权已经无法保证了。2、银行掌控企业破产的能力冇限。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决定是独立、市场化的行为选择,源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需要。在我国,破产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企业破产不可能在地方政

6、府的反对下进行,银行在破产时机的选择上基本没有事实的自主权。3、银行对宣告金业破产不积极。由于所有者缺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远未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多种现象在银行里均冇表现。一方面,金业破产使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明朗化,这是经营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破产暗箱操作频繁,金业违背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破产制度,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资产风险加人。除《破产法》外,其他涉及保护银行债权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立法和执法上都有人量表现,归结起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地方利益优先前提下,政府的社会稳定目标和银行债权保护相

7、冲突下的对银行的不利选择,其结果是把社会稳定的社会职能强压在银行身上,银行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和非经济功能,这和我们一直推动的金业生产经营职能和社会职能分开的努力是背道而驰的,通过银行承担社会稳定职能來延迟社会风险的爆发,阻碍了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其最终结果可能会导致信用风险和社会风险的总爆发。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顺应市场机制同有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竞争铁律,明确信息优势方和损失承受方的责任和权利,构筑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屏障。如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

8、法院申请破产,因怠于申请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的,法定代表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各利益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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