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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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原因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靖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被告赵忠作,。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饪担任记录。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

2、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X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采取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

3、的事实。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X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酒店摆宴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设宴席38台的餐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248元,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应当履行支付原告餐饮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

4、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诉讼期间的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视为对原告所起诉事实的默认,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忠作支付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费人民币1324

5、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赵忠作负担。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

6、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瑞娟二0—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黄英锂肖某某与某某餐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中民未终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肖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o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某某餐厅。住所地xxx0代表人魏某某,该餐厅负责人。上诉人肖某某因与某某餐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雨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7、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4月17日上午,肖某某随其父母到高桥餐厅处就餐,不慎被热汤烫伤,XX年4月17日至21日,肖某某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花费门诊费8元和医药费元。XX年4月21日至27B,肖某某在湖南省祁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元。XX年5月3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临鉴字第4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肖某某全身疤痕面积2%,评定为十级伤残。XX年6月20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XX)临鉴字第757号《司法鉴定

8、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护理期限为100日;2、疤痕整形手术治疗约需2万元。肖某某为此共支付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1、肖某某的父母因肖某某受伤花费路费1000元,并提供了正式票据;2、XX年5月16日,肖某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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