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害给付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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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加害给付民事责任承担【摘要】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给付而使债权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利益受损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对加害给付的民事责任依竞合规则处理,不利于对权利人的全面救济。文章重新界定了加害给付的内涵,并重构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关键词】加害给付固有利益责任竞合责任聚合一、加害给付的源流及其内涵(一)加害给付的源流关于加害给付的系统理论是由德国职业律师史韬博(HerniannStaub)提出的。①史韬博1902年在“论积极侵害债权及其法律后果”一文中提出了积极侵害债权的问题。Staub的理论提出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

2、和高度的重视,德国许多学者认为这是“法学上的伟大发现”。②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日本是较早接受这一理论的大陆法系国家,早在1906年学者岗松就将该理论引入日本。③日本学者认为“积极侵害契约”的概念不够妥当,主张采用“不完全给付”来涵盖侵害包括契约在内的一切债权的现象。我国台湾地区在继受这一理论时深受日本学理的影响,也称“不完全给付”。我国大陆地区对此问题在很长的时期内未予以足够重视,直到统一合同法制定前后才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二)加害给付的概念内涵德国多数学者将其称之为'‘积极侵害债权”。一种学说认

3、为,凡是不构成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之外的行为均为积极侵害债权。另一学说认为,虽然导致给付迟延与给付不能,但更能对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违反义务的行为为积极侵害债权。④王泽鉴先生认为加害给付是债务关系中,给付的方式或内容并未符合债之本旨,致履行利益以外权益之损害。⑤我国大陆学者关于加害给付的概念表述主要有固有利益损害说和履行利益可能同时损害说两种。固有利益损害说认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实施了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从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即固有利益)受损失”⑥。履行利益可能同时损害说认为,“债务人所为的履行不合

4、债的本旨,除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尚发生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⑦。其中前者为学界通说,直接影响了我国合同法122条对加害给付的救济采用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加害给付概念表述的本质区别在于对其侵害的利益范围的认识不同。固有利益损害说忽略了加害给付损害民事权益的多样性。从加害给付产生的源流以及权利全面救济的视角来看,履行利益可能同时损害说更具合理性。二、加害给付的救济:民事责任竞合抑或民事责任聚合(一)加害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救济的基础是损害,无损害则无救济。只有明晰加害给付所损害的民事权益范围,对加害给付的救济才具有合理性

5、和正当性。加害给付的责任构成要件为: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②债权人的固有利益损害以及可能的履行利益损害;③违约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④债务人有主观上的过失。加害给付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则无赔偿责任。考虑到对债权人的公平,此种过错为推定的过错,需加害给付人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方可免责。(二)民事责任竞合与聚合之辩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民事主体实施某一违法行为导致多个民事责任方式的发生,但受害人仅能实现一项请求权。⑧民事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某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第二,该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第

6、三,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不能相互并存、相互吸收。民事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多重的损害后果和法律规定使责任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责任承担形态。民事责任聚合是为了实现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充分保护,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民事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个请求权的情况下,民事责任竞合只能择一请求行使,而民事责任聚合可以同时一并提出多个请求。多个请求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是否同一是二者区别的根本所在,派生请求权的基础民事利益的同一决定了请求权法律效果的同一。在民事责任竞合的

7、情形下,多个请求权产生于同一民事利益,其行使的法律效果是同一的。例如,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借与丙使用,丙使用时将电视损坏。在本案中就发生民事责任的竞合。甲既可依借用合同请求乙修理并返还,也可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甲不得同时向乙主张返还和修理的合同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民事责任聚合的场合,多个请求权的基础则不同一。如在产品责任事故中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或消费者要求赔偿产品本身的同时也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竞合时,多个请求权择一行使救济同一民事利益;民事责任聚合时,多个请求权一并行使实现不同民事利益。但责任竞

8、合和责任聚合所体现的基本法理是相同的,即民事责任的同质补偿性和民法的公平原则。(三)加害给付救济模式的选择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对加害给付的民事责任一律采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即受害人不能依此得到完全的救济。当加害给付导致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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