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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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本文将阐述加害给付构成要件到底有哪些。构成要件可以说是一种分析方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分析方法,这种特点是由大陆法系成文法这一特征所决定的。作为违约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加害给付除了具备违约行为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其本身特有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加害给付构成要件    一、我国及台湾地区关于加害给付构成要件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自己特有的法治状况,对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理解。  台湾地区学者对加害给付的构成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并不以债务人有给付行为为前提,如王泽鉴先生。而另一种观点即台湾

2、学者通说则认为加害给付包括三个要件:第一,须债务人己为给付;第二,须给付不完全;第三,须可归责于债务人。这是因为台湾地区通说认为不完全给付不包括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台湾地区的不完全给付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如果在不完全给付构成要件通说基础上再加上“侵害债权人固有利益”,则变成了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台湾学者的两种不同观点主要区别在于,非给付行为是否可以产生加害给付。台湾学者通说认为加害给付作为一种特殊违约,在一般情况下,同其他违约形式一样以给付不合格的行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债务人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从而造成了债权人的

3、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债务人履行时未尽到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未尽到瑕疵告知的义务,保护协作忠实的义务等),也表明债务人未能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也是一种不合格的履行,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加害给付应该以债务人存在着不适当履行行为为前提。  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立法主要见于《合同法》。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4、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前半部“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是对加害给付构成要件的规定。以上是《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加害给付的规定,在其分则中加害给付制度亦有体现,如:赠与合同部分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同一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输合同部分客运合同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

5、外。  二、关于加害给付构成要件的观点  从大的方面讲,加害给付即会产生违约责任,又会产生侵权责任,所以构成要件可以从同时符合以上两种责任的条件来分析。认为,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即要产生违约责任。加害给付的特征是侵害了履行利益和其他利益即固有利益这双重利益,如果没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人就无所谓存在着履行利益;换句话说,加害给付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双重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有效地合同存在,那么违约责任也无从谈起,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如果不能具备违约责任一般的构成要件,加害给付也同样无从谈起。 

6、 第二,要构成加害给付,还要有不适当的履行行为。违约行为有很多种,分为期前违约与期后违约,期前违约分为默示违约与明示违约,期后违约可分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而加害给付就包括在不适当地履行行为中。不适当履行意味着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违约责任。对于不履行的违约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加害给付,认为,不履行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加害给付。  不履行的行为,首先作为一种违约形态,是没有异议的,关键是其能否成为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素中包括“行为”这一要素,“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都可以导致侵权责任。作为即

7、不应为而为之,不作为即应为而不为之,不作为构成侵权责任是以存在应作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的。在存在有效合同的前提下,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即作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不作为,当然可以构成侵权责任。所以认为不履行的违约行为也可以构成加害给付。  第三,须符合相关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联系和主观过错。这是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则在举证责任上有所区别,无过错侵权责任甚至不要求侵权人有主观过错。应用到加害给付中,具体来说,一个违约行为,违反有效存在合同的履行要求,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即固有利益,造成固有利益

8、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要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加害给付也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联系这三大要件,以及除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要求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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