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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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考点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288)1.出资人(2014年案例分析题)(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①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木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吋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2、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了,支持。小杯C/BI2/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案例分析题)(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川职权从金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止常收入:①绩效奖金;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③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

3、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1)《金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屮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胡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2

4、)《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超置物,或者与质权人、昭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人彫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五单元撤销权【考点1】管理人的撤销权(P290)(2007年案例分析题)1.《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放弃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5)対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的。1.对没冇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扌口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nJ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屈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2.以明就不介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己支付价款所产牛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

6、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吋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解释2】(1)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吋,该行为才可以撤销;(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解释3】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牛: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

7、破产中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丿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2012年单选题)【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中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口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F列表述中,正确的是()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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