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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一案辩护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刑诉[2008130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F犯有职务侵占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起诉书认定F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并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完全同意,同时,辩护人认为F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起诉书认定F犯有挪用公款罪,辩护人认为本案有关事实缺乏该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值得商榷。为了切实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F的行为难以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构成条件(一)本案涉嫌挪用公款罪事实关系中,起诉书误读的若干性质与概念13、、关于融资认定。起诉书认定F与C、D三人商量与X证券江西业务部联系私下融资业务,以及C私下与贵阳Q公司融资,与实际情况不符。所谓融资,是指出资人将其资金交付用资人,其资金所有权一并转移的资金融通关系。如银行借贷、民间借贷、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等,是最为典型的融资形式。本案中,R城信社将其1300万元资金汇入该城信社在X证券南昌营业部开立的19133资金帐户,贵阳Q公司将其2000万元汇入该公司在T证券贵阳营业部开立的9661657资金帐户。两笔资金均在两资金方名下的帐户,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其实是典型的4、证券市场中委托理财形式。R城信社、贵阳Q公司分别是委托人,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是委托资金,委托人开立的资金帐户是委托帐户。受托人仅享有代理买卖股票的交易权,委托帐户的资金取款权、资金划拨权、证券资产交易转指定权和转托管权等等,全部被锁定,在约定的委托理财期限内,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任何一方均不得行使上述被锁定的权利。起诉书所称支付给委托人(投资方)利息,实质是委托理财活动中委托人按收益率所得收益,超出收益率部分归受托人所得。证券委托理财,是将委托人的资金优势,与受托人的证券交易技巧、信息掌握、市场预5、测能力等优势结合起来,以实现资产增值的目的。虽然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这种约定俗成的证券市场活动惯例,但并没有法律禁止这种行为。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种委托理财形式,其性质当属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委托人将其委托资金汇入受托人的资金帐户,其所有权必然发生转移,这种关系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借款关系。R城信社、贵阳Q公司既然均没有将其各自1300万元、2000万元资金支付给他人帐户,当然就不存在所谓融资、借款关系。因此,起诉书认定融资或借款性质,与事实不符。2、关于股票质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6、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质押与保证、抵押、留置、定金被列举为法定担保方式之一。股票质押成立的条件,依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担保合同,同时必须经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本案中,Y公司分别将其1469831股丰乐种业股票转托管至该公司在X证券南昌营业部开立的19135资金帐户、将其1707353股丰乐种业股票转托管至该公司在T证券贵阳营业部开立的9661664资金帐户,丫公司的证券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任何转移或者流失。可以认为,这种证券转托管行为完全是正7、常的分仓交易经营行为,也可以是为了提供质押担保而实施的前期行为。如果说是为了提供质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股票质押合同,并依法进行质押登记,才具有认定质押的意义。但是,自始至终,Y公司既没有就上述股票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过股票质押合同,也没有到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质押登记。因此,起诉书认定F提供Y公司的股票资产为他人进行质押担保,与事实彳、彳寸O(二)关于起诉书认定F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法律适用众所周知,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使用权。就是说,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8、便,将公共财物使用权非法分离,或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期限没有归还。本案中,Y公司将其丰乐种业股票实施转托管,全部转入本公司名下的资金帐户,所有权、使用权从未发生任何形式的转移或分离,既没有给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给他人用于营利,或者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情形,也没有为他人设定法律效力意义上的质押担保,更没有发生遭受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列举了挪用公款罪的四种情形:一是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数额较大进行营
2、刑诉[2008130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F犯有职务侵占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起诉书认定F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并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完全同意,同时,辩护人认为F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起诉书认定F犯有挪用公款罪,辩护人认为本案有关事实缺乏该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值得商榷。为了切实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F的行为难以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构成条件(一)本案涉嫌挪用公款罪事实关系中,起诉书误读的若干性质与概念1
3、、关于融资认定。起诉书认定F与C、D三人商量与X证券江西业务部联系私下融资业务,以及C私下与贵阳Q公司融资,与实际情况不符。所谓融资,是指出资人将其资金交付用资人,其资金所有权一并转移的资金融通关系。如银行借贷、民间借贷、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等,是最为典型的融资形式。本案中,R城信社将其1300万元资金汇入该城信社在X证券南昌营业部开立的19133资金帐户,贵阳Q公司将其2000万元汇入该公司在T证券贵阳营业部开立的9661657资金帐户。两笔资金均在两资金方名下的帐户,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其实是典型的
4、证券市场中委托理财形式。R城信社、贵阳Q公司分别是委托人,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是委托资金,委托人开立的资金帐户是委托帐户。受托人仅享有代理买卖股票的交易权,委托帐户的资金取款权、资金划拨权、证券资产交易转指定权和转托管权等等,全部被锁定,在约定的委托理财期限内,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任何一方均不得行使上述被锁定的权利。起诉书所称支付给委托人(投资方)利息,实质是委托理财活动中委托人按收益率所得收益,超出收益率部分归受托人所得。证券委托理财,是将委托人的资金优势,与受托人的证券交易技巧、信息掌握、市场预
5、测能力等优势结合起来,以实现资产增值的目的。虽然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这种约定俗成的证券市场活动惯例,但并没有法律禁止这种行为。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种委托理财形式,其性质当属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委托人将其委托资金汇入受托人的资金帐户,其所有权必然发生转移,这种关系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借款关系。R城信社、贵阳Q公司既然均没有将其各自1300万元、2000万元资金支付给他人帐户,当然就不存在所谓融资、借款关系。因此,起诉书认定融资或借款性质,与事实不符。2、关于股票质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6、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质押与保证、抵押、留置、定金被列举为法定担保方式之一。股票质押成立的条件,依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担保合同,同时必须经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本案中,Y公司分别将其1469831股丰乐种业股票转托管至该公司在X证券南昌营业部开立的19135资金帐户、将其1707353股丰乐种业股票转托管至该公司在T证券贵阳营业部开立的9661664资金帐户,丫公司的证券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任何转移或者流失。可以认为,这种证券转托管行为完全是正
7、常的分仓交易经营行为,也可以是为了提供质押担保而实施的前期行为。如果说是为了提供质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股票质押合同,并依法进行质押登记,才具有认定质押的意义。但是,自始至终,Y公司既没有就上述股票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过股票质押合同,也没有到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质押登记。因此,起诉书认定F提供Y公司的股票资产为他人进行质押担保,与事实彳、彳寸O(二)关于起诉书认定F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法律适用众所周知,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使用权。就是说,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
8、便,将公共财物使用权非法分离,或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期限没有归还。本案中,Y公司将其丰乐种业股票实施转托管,全部转入本公司名下的资金帐户,所有权、使用权从未发生任何形式的转移或分离,既没有给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给他人用于营利,或者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情形,也没有为他人设定法律效力意义上的质押担保,更没有发生遭受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列举了挪用公款罪的四种情形:一是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数额较大进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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