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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冀某某被控挪用公款案二审辩护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冀某某被控挪用公款案二审辩护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冀某某同意,我们继续担任其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刑初字第3679号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冀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冀某某无罪。现分述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冀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认定事实(定性)错误。首先,中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判决也
2、是这样认定),其创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都非国有资产,故中投公司根本不是国有公司,中投公司项下的资金自然也不是“公款”。根据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和庭审中被告人冀某某、匡建军(辩护人在一审中多次申请法院调取关于中投公司国有资金注入的证据,但一审法院始终没有调取)的供述及辩解,在中投公司设立并改制过程中,国有资金始终没有实际注入,(见辩护人提交于二审法院的证据一《会议纪要》,“实收资本(均未实际到位)……(其中实收资本3000万元为虚挂)”)也没有土地、房产投入。同时,二审中检察员也调取了国资委证明、中投公司证明、建设银行对账
3、单等证据证明,3000万元资本金并没有实际到位,中投公司在冀某某卸任以前始终是江泓、冀某某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经营,并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名为国有,实为私营”的“红帽子企业”,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确定企业性质,进行产权界定,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性质,而要追溯到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而且2004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
4、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里进一步确认了“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对实体问题应当尊重“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审计等机关进行审计或者鉴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陆建中被控贪污案”,法院就认定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建中将名为国有实为私有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故,综上所述,法院应对中投公司的资金来源进行实质审查,不能因其工商注册登记为国有公司,就认定其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本案证据表明,中投公司并非国有企业,其名下的资金也非“公款”,即便认为冀某某有挪用的行为,其也不能构
5、成“挪用公款罪”。其次,案发时,冀某某系中投公司的总经理,根据中投公司章程,“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中投公司到今天为止历任总经理(包括冀某某)都是聘任产生,是平等主体之间协商之下的合同关系,而非国有公司“任命”或“委派”。受委派和从事公务是具备“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个条件,且要求同时具备、相互统一。受委派是从事公务的前提,从事公务是委派的内容。如果虽受委派但非从事公务或者虽从事公务但非委派职权所应从事的事务,都不能视为受委派从事公务,故,冀某某的身份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二审中,检察员对辩
6、护人出示的用于证明冀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仅一句“不能成立”外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和相反证据佐证,故,二审法院应对我方出示的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纳,这样因冀某某的主体身份不符合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主体要件的规定,应当认定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二、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冀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冀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共计27份证据,而这些证据中的26份仅能证明北京中运达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的人民币共计710295元系中投公司的资金且是匡建军让张延军开出的两张支票用于王桦购房
7、。而仅有一份证据证明冀某某明知并指使匡建军用公款购房——“26、被告人匡建军的供述证明,将典当幸福公寓两套住房及从山西融资所得款项打入中运达帐户,是被告人冀某某决定的。冀某某两次让其动用中运达公司账户内的钱款用于个人购房以前,都是先询问账户内的余额再告知挪用的数额。”一审判决采信26#证据理由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匡建军的供述是认定被告人冀某某有罪的重要证据,该供述客观真实,应当予以采信。”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认定缺少了事实及法律依据,匡建军的供述依法不应采信。理由如下:(1)匡建军的供述是孤证,无法与其他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冀某
8、某的供述相互印证,除匡建军的供述外没有任何一份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书证和匡建军供述相印证,特别是冀某某从未做过“指使”匡建军使用中运达公司账户中的“公款”为其筹措房款的供述。(2)匡建军是同案犯,与冀某某有着直接的厉害关系,即,如果不能认定冀某某指使匡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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