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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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对策民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对策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2012年8月31EI,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涉及内容广泛,对民行检察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规定这次民事诉

2、讼法修改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等不同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列为检察监督的对象。根据原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次新法将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法律监督范畴,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一直以来,民事执行工作普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严重侵害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伤害了执行权威和司法权威。在新法实施之前,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但由于没有明确法

3、律支持,办理这类案件时效果并不理想。此次修改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有助丁规范执行行为。(-)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之一。按照原民诉法的规定,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新法则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另一法定方式。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一百八十七条也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屮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随着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的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为了解决监督实践的需要,近

4、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检察和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尤其是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木次修改,是在各级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将检察建议列为法定监督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三)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并不罕见。原来民诉法将调解排除在了民事检察范围Z外。新法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新法将调解书列入监督范围,有利于监督对

5、象体系的完善。(四)将公益诉讼制度列入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新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年來,各地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给民行T作开拓新领域提供了依据。(五)赋Y了民行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权。新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实践中,许多抗诉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没有调查权,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不配合的情况,这就给查清案件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此次修改,将调查

6、权列入民行检察人员的法定权利,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促进检察权的有效实施。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考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途径和办案期限有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规定,这将使民行检察部门在案件來源、办案吋间等方面面临严峻的考验。(-)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申诉案件数量减少导致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根据原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可以向法院中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中诉。在实践中,当事人不服牛•效判决后,大部分倾向于向检察机关申诉,这使得民行部门的案源得到了保障。修正后的民诉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申诉途径进行了限

7、制。修正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Z—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吋,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因此,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环节的筛查,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就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屮诉案件减少,从而影响到民行部门抗诉案件办理数量。(二)修正后的民诉法将民行部门办案期限缩短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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