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易中过户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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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易中过户责任的承担机动车交易中,交易双方谁应承担过户责任,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只在某些规章屮作了规定。交易双方由谁承担机动车的过户责任,更加符合法律的精神,更加符合现实情况,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应rti买方承担机动车的过户责任比较合理。理由如下:一、我国新、【口规章对机动车过户者责任的规定和分析。我国规章对机动车过户责任的承担,在2001年Z前和Z后是不同的。1、2001年1月14H之后的现行规章规定应由买方承担车辆过户责任。公安部2001年1月14日[2001]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已注册登记

2、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ZE1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公安部公通字[2001J37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车俩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休事项为:(-)登记审核岗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过户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可见,现行规章在一般情况下,均规定应由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2001年1月14口以前的规章对车辆应由谁过户规定不明确。

3、山东省公安厅鲁公交管[1996]30号《山东省机动车管理工作规范》第12条第22项规定:〃机动车过户,凭原车主和新车主E位加盖印章的机动车过户审批表和车辆交易发票等冇关凭证,经审核,验车合格后,办理过户手续〃。该规定没有明确机动车过户责任的承担。1960年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实施的《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该规章并没有象2001年以后的规章中明确规定由〃现机动车所有人〃负责机动车过户,或者直接规定〃原机动车所冇人〃办理过户登记,而是采取中性规定〃机动车所冇人或车辆

4、所屈单位〃。我们对此应作如何理解?作者认为:这一规定的车辆所冇人应该是:〃现机动车所有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采取登记公示、转移制度,不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动产所有权采取的是交付转移制度。理论界虽有争议称机动车是特殊动产,应采取登记公示办法,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而且,我国很多规章中均规定了对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显而易见,如果认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就没冇必要对所冇人进行行政处罚。《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

5、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所以,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所冇权于交付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在控制机动车辆期间,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可见,根据1960年的《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应该由买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实上,现在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的程序、手续与60年代已有很多改变,相关部门也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该《机动车管理办法》是规章,并非法律、法规,发布至今已40余年,社会发展日新月界,如果与现行和关国家主管机关和关程序、手续不同,也不应予以参照。总之,机动车交易行为无论发生在2001年1月14日之前,还是之后,车辆过户

6、的责任都应由买方承担。二、实践屮由买方负责办理机动车过户更有利于实际实现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有利于实现国家对机动车辆的管理。1、机动车买卖后,由买方实际控制,而且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吋,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对该机动车进行外观检测、审核等,所以由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更加有利于过户的实现。2、机动车辆过户最主要的金钱义务,就是交纳机动车交易税获取交易发票,凭交易发票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rti卖方办理过户,就会怠于交纳交易税,使车辆过户难以实现,而由买方负责办理过户,因其只有办理过户后,才能办理相关行车等手续,机动车辆才能正常运行,所以有利于机动车过户的顺利办理。三、我国法律法规应该进一步

7、明确机动车过户责任的承担。目前机动车己经进入千家力•户,机动车辆的买卖非常频繁,并且利用机动车作为工具进行的犯罪R益增多,机动车过户责任的不明确,不利于对机动车辆的管理,会导致对机动车辆管理的混乱,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极大隐患.所以,加强对机动车管理的立法,进一步明确机动车的过户责任迫在眉睫.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从我国的过去和现在的相关规定,还是从现实情况出发,机动车交易中,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且应该尽快在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文章來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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