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断标准

机动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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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断标准2006年4月,陈某(22岁)无证驾驶其父亲所有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经204国道时,与经该地段同向步行的易某发生碰撞,致易某跌倒受伤。经公安部门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年9月,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颅脑损伤后致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易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计45万余元,同时要求陈某父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父亲辩称:其不知道陈某擅自驾车,因而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严厉的责任承扒形式。判断机动车主对实际驾

2、车肇事者是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结合“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说”理论判明。机动车是具冇高度危险的物品,•其可能危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所冇者应当谨慎保管和使用,如果所有者因过错而疏于管理和使用,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与实际侵权人连带乐担赔偿责任。“二元说”理论确

3、定机动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从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的运行实际处于支配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二个方面來判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出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三个司法解释,也体现了上述的原则和精神。我们来分析一下几种机动车主非交通事故肇事者的情况下,机动车主责任承担形式。•、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4、。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冇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

5、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五、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廿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冇无过错,但其享冇“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

7、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口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I大I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七、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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