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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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年8月修订)2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

2、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2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3、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8]714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1998年12月14日公司注册时名称为新纪元物产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9月9日更名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000001003100。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变更注册地点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号为110000010666264。第三条公司于2000年1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42号文批准,

4、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00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经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2002年7月18日对所有股东按10:5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经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2006年6月19日对所有股东按10:6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经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2009年6月4日对所有股东按10:3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36,80万股。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ahengNew

5、EpochTechnology,Inc.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15层10008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叁仟陆佰捌拾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6、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照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学管理为目标,坚持将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企业发展方向。发挥各发起人的优势,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

7、回报。  第十三条2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学、激光、红外元器件及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多媒体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器械、精细化工及生物工程设备、音视频设备、通信导航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家用电器、电光源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商业、商品流通服务设施的建设的投资、经营;汽车(含小轿车)及配件的销售;机械、电子设备、黑色金属、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化工材料、轻工产品的组织生产、加工、销售、租赁、仓储运输。

8、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以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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