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的滥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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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诉讼中的滥诉问题2012-01-1217:12:47梁静文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文章)作者简介:梁静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一班;Emai1:jingwen339a)126.com。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关键词:滥用诉权诚信原则制裁措施近来,桑兰〃滥诉〃一案在国内外引起轩然大波。借此,我对国内民事诉讼屮的滥诉问题也进行了浅浅的不成熟的思考。首先,何为滥诉?顾名思义,滥诉是滥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进行诉讼。从诉讼程序的时间段上横向分析,第一为庭审前阶段,常见的诉讼权利滥用状况为滥用起诉权;第二为庭审阶段,这一阶段当事人滥

2、用诉讼权利情况最多,主要类型有:滥用反诉权,滥用撤诉权,滥用管辖异议权,滥用中请冋避权,滥用申请财产保全权和先予执行权;第三为庭后阶段,主要类型冇滥用强制执行权、滥用上诉权等。其次,是否存在滥诉?对此问题,学者看法不一。部分学者认为,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且符合诉讼条件,就都是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诉讼的捉起首先要通过法院的审查,只要是法院审查后立案的诉讼,就说明原告确有诉权,因此,〃滥诉〃说法并不成立。部分学者则认为,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各类诉由的诉讼层出不穷,女『亲吻权〃、〃哺乳权〃、〃追悼权〃、〃恋爱权〃诉讼等等。有的为炒作

3、,有的为牟利,动机各异。乍看,这种权利意识觉醍、法治观念勃兴的大好局面,不正是我们所追求的吗?其实不然。诉讼权利的滥用是对诚信原则的极大违背,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目的、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学者指出,〃滥诉〃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进步,仅仅只是权利意识的表而启蒙和法治的泡沫而已,它会在短时间内造成社会生活过度法律化,导致权利意识过分膨胀而变得十分盲目,一旦泡沫破灭,法治理念将会给国人重重一击,这实在不是法治的福音。再次,我们将对〃滥诉〃的成因作简要分析。针对这个问题,各派学者也是见仁见智。总的來看,笔者认

4、为以下两个原因很重要。一是公众维权意识极度增强,但对法律知识并不真正了解。从重庆卫视的〃拍案说法〃和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到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和中央十二台的〃中国法制报道〃,这些收视率极高的经典法制节目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民众法律知识的空白。鲜活的案例,权威的点评,不失为中国普法活动的成功典范。我国民众的维权意识在各种普法活动的引导下慢慢提高,一旦发现自己的某种权利受到侵害,就可能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来寻求救济。在这个权利观念觉醍的时代,〃诉权〃的行使在民众心屮冇绝对的正当性,但是,〃亲吻权〃、〃哺乳权〃等日常说法与法律领域中的〃权利〃概念有天壤Z别,法定

5、的〃权利〃两字在〃法〃外广泛推广,导致了部分民众一方面维权意识极度增强,诉诸法律愿累十分强烈,一方面对于法律知识并不是真正了解,从而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情形。二是滥用诉权的成本不高。以容易被滥用的上诉权为例。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确定了两审终审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四I•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在第二章一、二节分别规定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内容略),同时,第一百七十七条

6、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木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耍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而存在先天性缺陷,主要表现在:(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2)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3)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4)缺少专门的法律审查程序;(5)以审判监督制度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

7、审不终〃。上诉当事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上述立法方而的缺陷,正当而低成本地进行上诉,从而导致复审、再审程序的不断循环。当事人诉讼的低成木无形Z中使得国家的公共司法成本大幅度提高,导致大量司法资源的无效运转。最后,应如何规制诉讼滥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完善当事人屮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冇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中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8、确冇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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