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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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研究一、过失相抵的概念过失相抵,在各国、各地区的民法理论中有不同的称谓,《德国民法典》中称为”Mitverschulden"翻译为”与有过失”。日本民法中则称为”过失相杀”,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过失相抵",英美国家通常使用"contributorynegligence^一词(有人译为”与有过失”,有人则译为”共同发挥作用的过失”、”助成过失”或”促成过失”)。我国学界通称为过失相抵。关于过失相抵,作为民法中赔偿的方式和原则,学者在诠释其概念时均主要明确受害人的过失。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行为共同成立同

2、一损害,或损害发生后因被害人的过失行为,使损害扩大者,法院在定损害赔偿额时,得斟酌被害人的过失,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金额或免除其责任。在损害赔偿Z债中,由丁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简言之,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同时需注意,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与赔偿义务人的过失互相抵销,它是指将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进行比较,以决定责任的有无及其范围。学者认为,债权债务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而过失不能相互抵销,正如同

3、违法行为不能相互抵销同一道理。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实质就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销。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所谓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构成过失相抵是所需具备的条件。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应从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如完全符合其构成要件,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反之则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适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时,才能够适用。因此,在适用时,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受害

4、人必须具有过错如果受害人没有过错,即便受害人的行为属于导致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的共同原因,也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制度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如依法执行公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对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也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条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可见,受害人的过错包括受害人故意与受害人过失。首先,受害人故意。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其行为将导致对自己造成某种损害而仍然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关于受害人故意,需要注

5、意的一点是将其与受害人同意加以区别。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就他人特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他人对自己权益造成的损害后杲予以同意并表现在外部的意愿。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故意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别:首先,受害人同意只是适用他人对其进行的故意侵权行为,而受害人故意既可以发生在他人无任何过错的行为当中,也可以发生在他人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当中。其次,法律效果不同。合法的受害人同意在学理上能够免除加害人全部的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故意并非当然免除加害人全部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

6、意,则免除加害人就该损害的侵权责任,但是当受害人仅对损害的扩大具有故意时,免除的只是加害人就扩大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再次,受害人同意较为明确具体化一些,其法律效力通常局限于已被同意的特定行为且该受害人已被详尽地告之了该行为的后果,从本质上说,受害人同意是受害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或放弃。最后,受害人同意还需要受害人向加害人为明示或默示的表示;但受害人故意则无需为此表示。其次,受害人的过失。受害人的过失通常被界定为: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免受损害,以致遭受

7、了他人的损害或者在遭受他人损害后进一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受害人有过失,未能达到一个正常理智之人对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所应有的注意标准,主要包含的是对自身安全或利益的忽视。同受害人故意一样,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的过失也不同,受害人同意只是适用他人对其进行的故意侵权行为,合法的受害人同意能够免除加害人的全部侵权责任,其法律效力通常是局限于已被同意的特定行为且该受害人已被详尽的告知了该行为的后果,从本质上说,受害人同意是受害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或放弃。传统民法将过失程度划分为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主要从社会生活中对

8、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要求区别。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重大过失就是,受害人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没有尽到对自己利益应有的最基本的注意,而与加害人共同导致自己遭受损害;或者在损害发生后,导致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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