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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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研究综述[摘要]行政许可补偿是行政补偿在行政许可方面中的实现。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许可补偿的前提是合法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补偿屮的公共利益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补偿标准,方式和程序上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前]行政补偿,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刖g行政许可传统上属于政府授予的特权,与个人财产权利没有任何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政府职能的快速扩张和对财富再分配能力的增强,国际社会开始广泛地将行政许可也视为财产权的一部分I。在国际上,一般认为,当存在诸如公共产品、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外部性和社会公正等情况时,

2、政府应该加以干预2。因此,当政府合法的变更或撤销已作岀的行政行为吋,会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也就有了行政许可补偿制度。行政许可补偿的冃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文从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的内涵,发展和其理论基础着手,通过研究综述,对行政许可补偿制度做了具体的分析及其完善的建议。一、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的内涵1・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皮纯协,张成福著的《行政法学》冲,定义“行政补偿是指对于因合法的公权力行使所带来的财产上的特别损失,为了从整体上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节而进行的财产性补偿。”但是其他学者对于行政补偿的概念从另一个角度又提出了新的看法。刘艳辉"在其硕士论文

3、中对行政补偿的主体,发生原因行为种类,公民合法权益和补偿方式等方面分析,特别指出,行政补偿的公民合法权益还应该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及其它基本权利;行政补偿的方式它不应局限于金钱给付,也采取可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解决就业等形式。2•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的概念行政许可补偿制度是行政补偿在行政许中的运用。由于行政补偿制度没有法理上的统一的阐释,同样的,行政许可补偿制度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王林松°认为“行政许可补偿制度是由于情势变更,基于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变更或者撤lH

4、已经生效的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根据公平合理、适当补偿的原

5、则,依法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而另外一位学者任志强7也提岀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行政许可补偿制度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情形发生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予以合理补偿的制度。”1可参考CharlesA.Reich,TheNewProperty,73TheYaleL.J.733(1964)2可见StephenBreyer,RegulationanditsReform,chapter1(1982)彳皮纯协,张成福《行政法学》4刘艳辉《论行政补偿一一以《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利益补偿为视角》5青峰,张海水《中国

6、行政补偿制度综论一一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第9-11页中也对行政补偿界定进行分析,所得结论与刘艳辉基本一致。&王松林《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研究》第117页了任志强《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相关问题探析》这两种定义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情势变更”与“法定情形”;二是“合法权益”与“财产损失”即后者的定义是前者定义的具体化。对此,在李涛8的研究牛论文中,其引用的是第二种定义。笔者认为这是概念广义和狭义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分析问题是,我们还是所为采用狭义的概念。即任志强对于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的阐释更具有实际意义。通过综述,可以总结出无论是行政补偿制度述是行政许可补偿制度前提

7、是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补偿制度是行政补偿在行政许可方面的一个缩影。二、行政许可法补偿制度的发展行政补偿的起源于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写到“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随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以宪法明确规定政府的补偿责任,比如美国、日本等等驚相对于赔偿,在我国,补偿获得的关注更少。姜明安、王喜珍及很多其他学者⑷指出,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因为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使得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

8、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值得庆幸的是,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要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表明行政补偿制度建设己纳入法治政府框架。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经纳入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框架内。而对于行政补偿在行政许可中的应用,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前,有关行政许可补偿的法律只有零星的规定。如1986年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阖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9、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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