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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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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措施新规定对侦监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规定。这次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來新的机遇和挑战,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做好应对。关键词逮捕措施刑事诉讼侦查监督作者简介:丁云,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73-02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在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次修改是96年修改后的一次大修,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是对其屮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修改的主
2、耍目标是控制羁押率,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修正和逮捕程序的完善,初步建构了诉讼化构造的审查逮捕模式,弱化了逮捕持续剥夺被追诉者人身自由的功能,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这対侦监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侦查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转变执法理念,用新的工作思维。新的工作方法去积极应对。一、审查逮捕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一)逮捕条件的新规定,更具科学性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分别是证据条件、刑法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证据条件即是必须要掌握目标的确实犯罪证据,刑法条件是确定H标所犯罪行可能会被判处徒刑或者以上的刑法,必要性条件即是指冇必要对
3、目标实施逮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上面三个条件为基础,针对不同的情况,规定了逮捕所适用的三种条件,分别是重罪案件、普通案件以及特殊案件的逮捕条件。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逮捕措施所适用的上述三种条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重罪案件只需要寧握相关证据即可适用逮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刑法的轻重,将是否可能判处十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作为刑事案件分为了两大类,并且为此设置了两种不同的逮捕条件。其中,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徙刑的案件,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只需要具备相关证据即可使用逮捕。而针对其它案件,则需要同时具备适用于逮捕的三个条件,
4、才能实施逮捕。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冇期徒刑的理解,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将其理解为:最轻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脾如贪污受贿io万元以上,法定刑在10年以上,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机制,就意味着一律逮捕。二是普通案件适用逮捕措施须具备三项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対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対于各种重罪以外的刑事案件,明确规定了冇逮捕必要的各种法定情况,使逮捕条件的可控性进一步加强。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的规定,具有逮捕必要的法定情形一共有七种。比如,其中指岀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是惯犯及其本身所拥有的主管恶性等特点表明了其
5、有可能再次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是掌握的相关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为实施犯罪做准备。其中的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指有相关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正在积极策划、组织实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造成严垂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屮第七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检查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法条件及法定情形。三是特殊案件的逮捕条件是严重违背程序义务。根据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严重违背法定义务,可以实施逮捕。但是,通说认为,针对此类情形,在
6、决定是否实施逮捕时,仍然需要符合原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条的规定。然而,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一类特殊的逮捕条件,是针对上述情形所制定的一种独立的逮捕条件。从条纹结构来看,该条规定分为三款,分别针对一般案件、特殊案件的逮捕条件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义务的逮捕条件。以此,根据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规定,可以将“可以予以逮捕”这一条件的成立理解为是与前两款逮捕条件所平行的一种特殊授权。总而言之,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新规定更具科学性,这主要表现在対罪责轻重程度区分的基础之上,分别规定了适用于重罪及普通犯罪的逮捕条件,使逮捕条件的可控制性进一步增强
7、。同时,对-•些特殊的情形制定了相应的逮捕条件,以此来促使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定的义务。(-)讯问制度与辩护制度入法,让逮捕审查更具诉讼性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成为了检察机关开展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检查机关在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阶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认真听取,有利于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复核以及对案件的详细情况做出进一步的了解,消除案件屮存在的矛盾和疑点,进一步提升案件批捕的质量。另外,检查机关通过认真听取律师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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