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制度的新规定及其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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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制度的新规定及其司法应用  摘要:新刑诉法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幅度修改:一是细化了逮捕条件,二是改革了审查逮捕程序,三是延长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时间,四是提出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五是明确了捕后将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应及时通知家属。正确理解、适用这些规定,对于贯彻新刑诉法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司法改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构建相关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逮捕;新规定;应用    一、新逮捕条件的理解应用  新刑诉法修改逮捕条件主要基于三点考量因素:一是逮捕必要性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

2、难以把握;二是逮捕条件缺乏程序性因素;三是逮捕适用率过高。[1]102为解决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逮捕分为绝对逮捕(法定逮捕)和相对逮捕(裁量逮捕)两种司法审查模式。与之相对应,将逮捕必要性要件分为绝对有逮捕必要(5种情形)和相对有逮捕必要。页脚  (一)新逮捕条件的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有3款内容,3款内容之间总体上采取了从一般规定到特别规定的方式。即逮捕条件在保留原有三要件模式(证据要件、刑罚程度要件和逮捕必要性要件)的前提下,着重细化了逮捕必要性要件。  第1款规定明确了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着重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逮捕措施必须满足“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社会危险性具体包括罪行危险性(如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和人身危险性(如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等等)。社会危险性与逮捕必要性的关系可理解为:采取非羁押措施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视为没有逮捕必要性;不能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视为具有逮捕必要性。因此,这里的社会危险性应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具有法律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二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2]二者同时具备,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因此,对于具备第1

4、款规定的5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能必然适用逮捕措施,而是首先应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只有在适用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认定为有逮捕必要,进而考虑适用逮捕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5种情形应解释为“提示性规定”页脚,此外的其他情形,如刑事和解、犯罪中止、有赌博恶习等,虽没有被明确指出,但也属于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需要司法人员认真总结。  第2款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的绝对逮捕。将“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作为法律特别规定,直接适用逮捕措施。从实质意义上讲,这3种情形均可理解为“有逮捕必要”,但由于立

5、法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因此在解释上应有所不同,即具备这3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应直接适用逮捕措施。  第3款规定属于变更强制措施性质的裁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变更为逮捕措施。从实质意义上讲,该规定属于“逮捕必要性”的变更,即以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后发生变化,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变更为逮捕措施。  (二)新逮捕条件的适用  根据上述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逮捕分为绝对逮捕(法定逮捕)和相对逮捕(裁量

6、逮捕)两种司法审查模式。页脚  1.绝对逮捕模式。绝对逮捕模式是指符合刑诉法规定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必须批准(决定)逮捕,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新刑诉法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绝对逮捕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绝对逮捕分为以下3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  2.相对逮捕模式。相对逮捕模式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可以批准(

7、决定)逮捕,是否适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新刑诉法第79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相对逮捕的情形,可分为3种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后做出决定:对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新刑诉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5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否则,应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为使这种审查判断更加规范化,可建立逮捕必要性评估模型,将逮捕必要性的相关因素及其影响力进行量化,按照一定的规则,得出嫌疑人是

8、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页脚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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