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研究——法官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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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案研究一一法官阐明权法官阐明权类案研究基木知识点介绍一、法官阐明权的基本法律内涵阐明权又称为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不正确、不明确、不充分,或者当事人对证据规则的理解或対己方捉供的证据的充足性产半错误认识时,法官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阐明权实质上是一种诉讼指挥权。二、法官阐明权行使中的不同阶段1、案件受理阶段(主耍冇法院主管的阐明,以及管辖权的阐明)2、证据交换阶段(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拯当事人的中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及复朵

2、疑难案件,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能够证叨各自主张的所冇证据进行交换。如在期限内不提出和关证据,则被视为放弄举证权利,从而固定、限制或撤销部分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的总称)3、开庭审理阶段4、宣判阶段法官对判决的阐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这种阐明称为法官法律见解或者法律心证公开)5、二审阶段的阐明(在此阶段,法院如发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适当的,也可以行使阐明权)三、法官不当行使阐明权引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拯的若干规定》已经明确阐明权是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法官不行使阐明权而导致当事人败诉的,

3、也是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冋重审的法定理由之一,这样做是为了促使法官积极而乂谨慎的行使阐明权。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介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成举证”。如果人民法院没冇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耍求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当事人为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可以程序违法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样,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当事人的主张不一致

4、时,法官应当行使阐明权,将法律观点向当事人开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不对当事人行使该阐明权,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使当事人受到“不意打击”,二审法院也应当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本文拟从法官阐明权行使的不同阶段这一角度岀发,通过对比各个阶段阐明权行使的效力,对阐明权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凸显出不同层级的保护要求,以促使阐明权能够得到适当、合理的运用,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止义与程序止义,节约司法资源,捉高司法效率。案例六则案例一:(案件受理阶段)1982年至2010年6月,王某在荣昌县某水泥厂工作直至公

5、司被政策性关闭。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同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也领取了职工安置的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6万元。2011年1月5日,王某以该水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无法享受各项补会保险待遇为由起诉至法院,耍求水泥厂为具补办社会保险。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拯《劳动保障监察条列》的规定,土某要求水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裁定驳凹了土某的起诉,并阐明其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宙维持了原裁定。2011年7月,王某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6、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水泥厂赔偿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力元,再次起诉到法院。不幸的是,在木案审理阶段王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因其近亲属放弃继承而未继续参加诉讼,该院裁定终结了该案。案例二:(证据交换阶段)2010年5月26日,原告李某诉称具在被告承包的砖窑厂上班过程屮,右手腕不慎被机器绞伤,后被及时送到蚌埠市创伤康复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该医疗费用被告已支付),于同年6月8日出院。2011年5月20日,原告又做了二次于•术,于•术费用约3000元。其现已残疾,为工伤五级伤残,赔偿费用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耒果。原告已向五河县劳动争议仲裁

7、委申请了仲裁,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3000元,—•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120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没有劳动关系,被告对原告受伤没力赔偿义务。原告按照劳动关系主张权利,应当执行仲裁前置程序,原告起诉违反法泄程序。原告司法鉴定违反鉴泄规则,系非法结论。原告赔偿项冃不具体,违反民诉法规定,不应支持。被告代为垫付的医疗费保留向原告追偿的权力。请求驳冋原告诉请。在案件证据交换过程中,法院向原告李某阐明,明确告知其按照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主张权利应当捉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蚌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

8、等级鉴定及原、被告Z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亦告知原告在无法按照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时,还可以按照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法院阐明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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