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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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阐明权   摘要:阐明权是指当遇有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声明、陈述或举证上存在不甚明了、不尽妥当、有所欠缺等情形时,由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适当发问、提醒、告知其做出释明或者予以明了、补充、修正的一种权力与职责。阐明权在我国主要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中,出于当事人权益的考虑,我国立法上对阐明权应当予以明确。   关键词:阐明权;阐明权的行使;我国阐明权现状   民事诉讼具有保护当事人私权利益的属性,贯彻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在辩论主义架构下,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用于保护当事人私权利益、确定某项权利存否及归属的法定程序,法院在裁判上所考量的

2、范围只能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以及为其请求所提供的诉讼资料。凡当事人未请求的利益,法院不得予以裁断,凡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法院不得予以审查确定。本应由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因其未予主张而因此受到败诉判决的,属于当事人自我负责的结果。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能力上不可能完全处于对等状态,所以,难免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事项不完备或不能完全提出证据之情形。如果依据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原则进行裁判,有可能在实质上造成裁判的不公正,使得应该胜诉的当事人未获得胜诉,诉讼完全脱离社会民众的正义情感,而带有一定的投机色彩。为了克服辩论主义的弊端,避免采用远古时代那种

3、优胜劣汰的竞技方式解决社会纠纷,适度的职权主义便成为必要,这种职权主义即表现为法官阐明权的行使。 一、阐明权的概念   “阐明权是指为了防止极端辩论主义对诉讼的公正性所造成的损害,当遇有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声明、陈述或举证上存在不甚明了、不尽妥当、有所欠缺等情形时,由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适当发问、提醒、告知其做出释明或者予以明了、补充、修正的一种权力与职责。”阐明权制度是对辩论主义趋于形式化所带来的不合理现象进行的修正,通过行使阐明权能够达到明确诉讼关系,探明事实真相的作用。 二、阐明权的行使 法官阐明权行使的时间、程序阶段   阐明权作为审

4、判权内容,具有一定的行使的被动性,只有当纠纷被当事人提交法院,成为审判权的对象时法官才能就本案审理行使阐明权。所以,法官的阐明权只能在诉讼过程中行使。确立阐明权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关阐明权的规定能够适用于整个诉讼程序,阐明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或者事实审程序和法律审程序。就诉讼阶段而言,阐明行使的范围及于审前程序阶段、庭审辩论程序阶段。 法官阐明权行使的范围   所谓阐明权的行使范围,主要是指在何种情形下针对何种事项由法官行使阐明权,以便要求当事人进行相应的释明。按照大陆法系的学理见解,一般认为,法官阐明权的

5、行使主要表现于下述范围:   1、为使不明了的事项予以明了而行使阐明权。在诉讼上,如遇有当事人声明及陈述出现包括语义含混不清或者前后相互矛盾之处时,为了使有关的事项得以明了,则有必要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阐明。   2、当有必要弥补有关欠缺为使当事人补充诉讼资料时而行使阐明权。当涉及提出对不当声明或陈述要求当事人予以阐明,如果处于补充诉讼资料之需所提出的声明或陈述的,法官应行使阐明权要求当事人做出释明。   3、为使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而行使阐明权。当事人未提出适当的申请、主张或证据时,法官对其给予提示并促使其提出申请、主张或攻击防御方法。

6、   4、因当事人在举证上的欠缺而行使阐明权。所谓告知当事人提出证据,主要是就特定待证事实而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提出证据时促使其注意。   5、为使法官与当事人的法律观点一致而行使阐明权。当当事人的法律观点与法官的法律观点不一致时,法官应当行使阐明权,促使当事人依据适正的法律观点进行主张和举证。   三、我国关于法官阐明权的规定、现状与立法展望   包括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我国已有立法中不存在阐明权或阐明义务的规定,实践上法官的发问或阐释行为是根据职权探知所为之行为,不具有阐明的法律性质。   总体而言,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关于法

7、官行使阐明权的规定还很少,内容上也不完善、不系统,欠缺明确性和具体化;阐明权之规定的立法层次较低,对于规范法官的阐明行为尚缺乏足够的权威性;阐明权之配套制度存在严重欠缺,使现行不完善的阐明制度更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在实务界要求法官广泛行使阐明权的呼声此起彼伏,日益高涨。我国应建立法官阐明权制度,同时对法官阐明权有必要进行冷静的思考。法官阐明权理论的建立有助于克服传统上英美法系那种纯粹竞技理论对诉讼的公正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此,由于法院的这种职权主义倾向对诉讼辩论主义所产生的制衡、补充、矫正功能,可以说,由法院行使适度的阐明权有助

8、于充分发挥诉讼辩论主义对于揭示事实真相、推进诉讼进程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反之,过度地行使阐明权将使民事诉讼的常态机制受到严重的冲击与挑战,使职权主义的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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